今天,一个考法硕#法硕考研#的同学向我提了一个问题——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在其主观明知的前提下,无论对方是否自愿皆构成强奸罪。那么若是一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少妇和不满14周岁的少年发生关系,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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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巧合的案例

很多人乍一看,觉得不可思议。认为这样的事情只停留在理论上以及杜撰的案例中,现实中绝对不可能发生类似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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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恰巧今天我看了一则报道,报道的内容来自英国《太阳报》,21岁的丹尼尔·罗宾斯和20岁的利亚·柯迪赛,刚结婚不久,利亚就生下了女儿,初为人父,丹尼尔倍感幸福。

可是后来,他却察觉到了妻子的异常,最终被告知这个女儿并不是他的亲生骨肉,其生父居然是一个13岁的少年。

原来丹尼尔在大学期间认识利亚以后,两人陷入热恋,但其后利亚自告奋勇,前往低年级照顾十几岁的男孩。在此期间,利亚引诱了一个13岁的少年,并且屡次发生关系。每次都会给付10英镑的报酬,供男孩购买薯条和炸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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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其结束了志愿活动回到丹尼尔身边以后,依然保持着和这名少年的秘密接触,每月接触2至3次左右。最终导致,利亚怀上并且生下了孩子。

大家请看,即使看起来完全像是杜撰的问题或者案例,在现实中也有发生的可能。所以我们并不必要过于纠结案例的真实性,而是应重点关注其背后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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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法律问题

正如前文所说,如果本案例中利亚和少年的性别互换,那么在我国《刑法》视角下,构成强奸罪无疑。但现在的问题是,施害人是一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少妇,但被害人是一个不满14周岁的少年。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以我国《刑法》评判,施害人是否构成犯罪呢,如果构成,那么构成何罪呢?

由于在我国《刑法》中,强奸罪的受害人只能是女性,所以利亚自然无法构成该罪,但其却符合强制猥亵罪的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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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理论中,不满14周岁的人即被视为儿童,那么利亚与13岁的少年发生了关系,期间自然包含了猥亵行为,所以在我国《刑法》视角下其构成强制猥亵罪。无论少年是否自愿,也无论手段是否强制,只要明知即构成该罪。

这是以我国《刑法》为视角,分析的结果。而即便在英国,利亚的行为也涉嫌犯罪,目前其已经遭到起诉,罪状是涉嫌三项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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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引申思考

此前有一则我国的新闻引发关注,13岁的江西男孩从老家赶到陕西汉中,准备带16岁汉中女网友私奔,两人打算辍学开理发店赚钱生活,幸亏被铁路警察及时拦下。

如果此前,二人曾发生过关系,那么这个16岁的少女是否构成犯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