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既立足当前、又解决长远,将非营利监管贯穿于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检查和执法等各个环节,稳妥有序整治社会服务机构违反非营利属性的行为,牢固树立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法人的宗旨形象,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制度,为实现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时间和对象 时间:2022年5月底至11月底 对象:已在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为法人类型的社会服务机构,不包括个人、合伙类型的社会服务机构。已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不纳入本次专项行动范围。 三、对照检查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社会服务机构作为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所有业务活动和财务支出应当以实现公益目的进行,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组织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服务机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各社会服务机构应对照以下违规情形,认真开展对照检查: 1.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的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 2.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 3.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 4.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 5.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 6.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 7.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 8.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 9.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 10.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 11.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 12.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四、方法和步骤 (一)自查自纠(6月底前)。各市管社会服务机构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积极对照检查任务明确的具体情形,举一反三,深查细纠,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二)整改规范(8月底前)。各市管社会服务机构完成整改工作。对存在第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回被侵占的开办资金等方式规范管理;存在上述第2—8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支如实入账、收回账外资金、收回所得收入、规范支出、收回违规支出等方式规范管理;存在第9—1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停止违规活动、消除不良影响、规范关联交易、终止违规关联交易、收回财产或收益等方式规范管理。 (三)抽查检查(6月-11月底)。市民政局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按照不低于4%的比例,会同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通过实地查看和委托财务审计的方式开展专项抽查,重点抽查教育、科技、体育、文旅、卫健、人社、民政等部门主管的社会服务机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市管社会服务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各市管社会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将其作为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作为营造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良好社会环境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以高度责任感和强烈紧迫感扎实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二)深入自查自纠。各市管社会服务机构要认真开展对照自查,通过召开理事会、监事会等决策、监督程序,梳理分析存在问题。要进一步完善财务核算、支出管理、活动管理、投资管理等各项制度,切实维护非营利法人宗旨形象。 (三)认真履职尽责。各市管社会服务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要履行管理职责,对所主管的社会服务机构自查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指导督促有问题的社会服务机构抓好整改落实,防范化解违规风险。 (四)加大查处力度。市民政局对检查中发现社会服务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整改不到位、不服从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监管等情形的,将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评估降级等措施,予以处理。
各市管社会服务机构应于8月31日前,将《市管社会服务机构开展非营利法人对照检查情况表》(附件1)(电子版、盖章扫描版)发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邮箱,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要同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各业务主管单位汇总所主管的社会服务机构自查情况并填写《××主管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9月30日前将盖章扫描版及电子版发送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邮箱。请各业务主管单位确定1名专项行动工作联络人,于5月31日前通过邮箱反馈联络人信息(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联系人:秦艳玲
联系电话:7200932。
协同邮箱:市民政局社管办。
办公邮箱:
[email protected]
临沂市民政局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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