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人民政府关于黄河、金堤管理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的通告(草案)

为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有效防治大气污染,维护郓城黄河生态环境安全和防洪安全,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郓城黄河、金堤管理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烧烤区域范围:郓城黄河河务局所辖黄河管理范围内河道沿岸滩区、防洪工程范围全域及金堤工程管理范围全域为露天烧烤“禁烧区”。

二、禁止露天烧烤时间及事项:全年禁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露天烧烤“禁烧区”内有任何形式的露天烧烤、乱丢垃圾行为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设施及场地。

三、综合行政执法、河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落实禁烧管理措施,形成多部门联勤联动、联防联控、长效监管的良好执法机制,共同维护黄河生态环境安全,为推动郓城黄河生态环境保护高质量发展发挥好各自职能保障作用。

四、各部门、单位、办事处、派出机 构、沿黄乡镇、居(村)委会应当提高黄河生态环境保护高质量发展的政治站位和法治意识,配合黄河河务部门做好河道管理相关工作,将露天烧烤纳入“八五”普法一项重要内容,积极组织开展禁止在黄河、金堤管理范围内从事露天烧烤的宣传活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全民共同维护、共同遵守、共同呵护母亲河的法治理念。尤其是重大节日期间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告知公众黄河河道是行洪通道,不是公众活动和集散的公共场所,积极倡导“黄河防洪和生态环境保护人人有责”法治思维,进一步提高全县人民群众对习总书记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高质量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认识,高质量、高标准共同推进黄河治理,为保护母亲河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五、郓城黄河河务局要加强日常河道、工程巡查力度和频次,有效预防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劝离,对在郓城黄河、金堤管理范围内禁烧区域露天烧烤食品不听劝阻的,由郓城黄河河务局移交郓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第三款和第118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没收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郓城黄河河务局应在在险工、控导工程、涵闸、法治广场等重点区域及辅道路口设置禁止“露天烧烤、弃置垃圾”标识标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黄河、金堤管理范围内禁烧区域弃置垃圾,由郓城黄河河务局依据《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19条第(三)项和第45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从事露天烧烤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