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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日报”

《榆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榆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三次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3月24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文明行为的规范与倡导、实施与保障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共五章三十七条。作为榆林市首部促进类立法,条例针对交通出行不守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无序管理、广场舞扰民、遛狗不牵绳、校园欺凌、“医闹”等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应比较集中的不文明行为、不文明现象积极加以规范;条例注重突出地方特色,聚焦榆林在移风易俗中存在的陋习,对喜事新办、绿色殡葬、文明祭祀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并对餐桌文明中餐饮浪费、酗酒劝酒以及旅游中破坏文物古迹等不文明行为作出了相应规定;条例务求有效管用,规定加强公共设施保障,确立文明实践、文明创建、表彰奖励等制度,强化宣传教育引导,促进全社会文明习惯的养成。

在条例公布之际,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编写了《榆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40问》,旨在通过一问一答的形式,让广大市民和有关部门深入领会并贯彻落实条例的规定,依法有序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厚育文明沃土,涵养礼德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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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应该遵守哪些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条例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网络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不浏览、转发、转载违法和庸俗信息,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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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运营者应该遵守哪些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条例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文明办网,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维护网络安全,加强对网络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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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丰富公民精神文化生活、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方面,倡导哪些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和行为规范?

条例规定,在丰富公民精神文化生活、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方面,倡导下列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和行为:

(一)健康生活,积极参加全民健身、全民阅读等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

(二)节约资源,优先选择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

(三)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自行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

(四)其他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和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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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方面,倡导哪些文明行为?

条例规定,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方面,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积极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赛会服务、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

(二)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四)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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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目标责任考核?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对相关责任单位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测评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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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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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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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体系,发展文明实践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文明实践活动,学习实践科学理论、宣传宣讲党的政策、培育践行主流价值、丰富活跃文化生活、持续深入移风易俗,提高群众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和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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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的记录制度?

条例规定,本市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慈善公益、扶贫助困、无偿献血等文明行为信息进行记录。文明行为记录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享受社会服务等方面给予激励。

受到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不文明行为,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良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记入行为人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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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建设哪些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一)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工具、公交站牌、电子监控、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箱及其指示、标识牌等公共环卫设施;

(五)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设施;

(六)公园、广场、居民区等场所的休闲健身娱乐设施;

(七)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志、标识;

(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景观、文明行为引导标识、法治宣传栏和公益广告宣传等设施;

(九)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公共服务设施。

编辑 拓智慧 校对 叶蕊 责编 李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