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来优惠政策汇总
部委政策
出台时间:2022年5月9日
政策文件
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
出台部门
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
适用范围
中小微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1)各地要积极安排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结合本地实际向困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房屋租金、水电费、担保费、防疫支出等补助并给予贷款贴息、社保补贴等。
(2)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集中化解存量拖欠,实现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确有支付困难的应明确还款计划,对于有分歧欠款要加快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
(3)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允许在6个月内补缴。
(4)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
出台时间:2022年5月5日
政策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
出台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适用范围
中小微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1)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
(2)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3)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出台时间:2022年4月29日
政策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672号)
出台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适用范围
各类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1)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2)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餐饮、零售、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4)加大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使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清欠,推动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账款。
出台时间:2022年4月25日
政策文件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出台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适用范围
各类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1)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2)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3)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4)继续实施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和广东省,可继续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持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申领条件人员和单位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四项支出。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
(5)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6)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可提取累计结余4%左右的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该项政策的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7)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8)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2年的省份,可结合本地区就业形势和基金支付能力,制定具体实施政策,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要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待遇全国线上申领统一入口,方便失业人员申领。
出台时间:2022年4月25日
政策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出台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适用范围
各类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1)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4)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出台时间:2022年4月20日
政策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
出台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适用范围
各类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1)深入落实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退税降费政策。推动金融系统通过降低利率、减少收费等多种措施,向实体经济让利。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管理,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给予融资支持,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实施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
(2)鼓励地方加大帮扶力度,支持各地区结合实际依法出台税费减免等措施,对特困行业实行用电阶段性优惠、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政策,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稳住更多消费服务市场主体。
出台时间:2022年4月10日
政策文件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3号)
出台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适用范围
各类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1)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实施留抵退税,以及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等政策。
(2)在综合考虑自身经营状况和客户还款能力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降低实际贷款利率,适当减少收费。
出台时间:2022年2月18日
政策文件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出台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个部门
适用范围
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关键条款内容
(1)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2)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
2022年以来优惠政策汇总
税收类政策
出台部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 2022年第14号)
出台时间
2022年3月21日
适用范围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 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2)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 2022年第17号)
出台时间
2022年4月17日
适用范围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1)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2)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 2022年第12号)
出台时间
2022年3月2日
适用范围
中小微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 器具, 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 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 企业所得税法12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 单位价值的100%
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5年、 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2022 年第 11 号)
出台时间
2022年3月3日
适用范围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 2022年第15号)
出台时间
2022年3月24日
适用范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关键条款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暂停预缴增值税 ( 注: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
出台时间
2022年5月17日
适用范围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提前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出台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2〕 23号)
出台时间
2022年4月25日
适用范围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关键条款内容
自2022年5月1日,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按照现行阶段性降率政策规定, 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在省(区、 市)行政区域内, 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 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本地具体费率由各省(区、 市)确定。
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 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54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出台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政策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 人社厅发〔 2022〕 16号)
出台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适用范围
餐饮、 零售、 旅游、 民航、 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 以及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关键条款内容
(1)对餐饮、 零售、 旅游、 民航、 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其中,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 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 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 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 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 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 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022年以来优惠政策汇总
各省份政策
出台省份:安徽
政策文件
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和举措
出台时间
2022年4月17日
适用范围
制造业
关键条款内容
2.落实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4.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在落实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房屋租金政策的基础上,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再免收3个月房屋租金,全年合计6个月(第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通过当年退租或下年度减免等方式足额减免6个月租金)。转租、分租的免收房屋租金须落实到最终承租人。对2022年省属企业落实国家及省相关政策,免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房租,在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管理中视同利润处理。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在省外的,按照属地相关政策执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牵头,省委宣传部、省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对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出台省份:北京
政策文件
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出台时间
2022年5月5日
适用范围
适用于注册在北京市的中小微企业在贷款服务中心现场办理的首次贷款业务
关键条款内容
贴息标准:按照企业实际获得贷款产生利息的20%给予贴息。
担保费用补助标准: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贷款业务,对贷款企业按照贷款额和实际担保期限给予年化1%的贷款担保费用补助,对于担保费率低于年化1%的,按照实际执行的担保费率予以补助,最长贷款担保费用补助期限为1年。
政策文件
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出台时间
2022年4月22日
适用范围
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一)实施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起一次性全额退还,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5月起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
(二)落实减税降费政策。2022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顶格减征“六税两费”。
(三)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2022年对承租京内国有房屋的在京注册或在京纳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房屋租金,其中对于承租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国有房屋的,减免6个月房屋租金。
(四)实施阶段性社保优惠政策。延续实施1%的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到2023年4月30日。
(五)用好普惠金融政策工具。2022年对符合条件、在贷款服务中心现场办理首次贷款业务的中小微企业,按贷款额给予不超过年化1%的贷款担保费用补助,或按实际获得贷款利息的20%给予贴息补助,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等受疫情影响突出的行业企业贴息比例提高至40%。
(六)加强融资担保和信用债支持。用好北京市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对担保机构2022年度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提供不高于实际发生代偿总额20%的补偿。
政策文件
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出台时间
2022年4月22日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京注册或在京纳税并承租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京内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关键条款内容
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国有房屋,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减免2022年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符合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规定的,依法予以减免。对承租非国有房屋且无法获得租金减免的小微企业,所在区政府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当帮扶。因减免租金影响经营业绩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上级部门在考核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出台省份:天津
政策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出台时间
2022年3月25日
适用范围
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1. 扩大“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至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中小微企业2022年内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2. 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3. 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4. 按规定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和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已缴纳入库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5. 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赁房屋位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承租方2022年内存续租期短于前述减免期限的,按存续租期减免;已缴纳租金的,可顺延减免。
6. 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政策,将阶段性降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至1%政策延续至2023年7月31日。大型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比例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由60%最高提至90%。
出台省份:四川
政策文件
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十五条政策措施
出台时间
2022年4月18日
适用范围
各类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1.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用人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至0.6%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给予稳岗返还,其中大型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予以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继续实施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全额补贴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政策。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而停工停产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以培训代替工作的,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补助。
2.减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对承租省属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经营暂时有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性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减免1至3个月房租。对承租省属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减免1至3个月房租。支持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的厂房租金,省级财政对示范基地按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加大租金减免力度。
3.加强对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支持。支持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对地方法人银行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向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发放的贷款,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贷款贴息。推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将担保费率降低至1.5%,财政部门给予保费补贴。
4.鼓励引导企业吸纳就业。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落实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政策。支持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失业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对企业扣减有关税费。
编辑|人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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