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综执罚决字〔2022〕第14

当事人:雅安市xx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1182xxx1554R,法人:王xx,女,,电话:139081xxx72住址:四川省汉源县xx镇xx路80号。

你(单位)于 2022年5月13日 实施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改建房屋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管沟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雅安市xx有限公司在汉源县富林镇xx道二段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改建xxB栋房屋,增加景观阳台和飘窗,增加面积237.42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雅雅安市xx有限公司在汉源县富林镇xx道二段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改建xxB栋房屋,增加景观阳台和飘窗,增加面积237.42平方米。

证据二:汉源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证明雅安市xx有限公司在汉源县富林镇xx道二段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改建xxB栋房屋,增加景观阳台和飘窗,增加面积237.42平方米。

2022年5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汉综执罚先告字〔2022〕第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汉综执罚听告字〔2022〕第1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改建xxB栋房屋,增加景观阳台和飘窗,增加面积237.42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管沟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收入,人民币823971元整(大写:捌拾贰万叁仟玖佰柒拾壹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汉源县农村信用社(账号:8818012000109025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汉源县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汉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5月27日

(来源:汉源县人民政府网站) 【投稿、区域合作请邮件 市场新观察 3613378752#qq.com24小时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