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关于气瓶监管的问题,虽然总局多次留言,我们只负责气瓶使用单位,不负责气体使用单位,但在检查中,发现企业使用的自有产权气瓶,未办理注册和定期检验,是否可以按照一般意义上的压力容器来对待,以《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来处理?谢谢指正!

总局回复:涉及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判定及处罚问题,不宜采用公众留言的方式答复,请你们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组织研究处理意见。对法律法规理解不一致的,请按照程序行文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