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去世,查银行存款很难,取出银行存款更难,甚至可能取不出来。
因此,最好在亲人去世之前,将银行存款转出来;如果突发事件去世,家人要在第一时间银行存款还没有冻结的情况下,将存款转出;如果不能取出,就非常麻烦,甚至有可能取不出来。
一、查询存款
查询不用公证
应该分别到各个银行查询,一个城市有十家二十家银行,逐个查询,有的银行可以在一个窗口,查询全国所有该银行的存款情况。
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公证遗嘱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单独或共同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存款查询业务。
二、取款
1.同一银行1万元(最高5万元)以下直接取走并销户。
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款,并销户。
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实的材料;
(二)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三)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已故存款人的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实的材料;
(二)指定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公证遗嘱;
(三)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2.同一银行1万元(最高5万元)以上
(1)所有继承人申请办理公证书,银行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2)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3)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公证部门的证明,暂按财政部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 事业、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财政部门入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4)不告知银行存款人死亡事实,直接存款或转存,银行不承担责任。
三、无法做公证,可以向人民起诉其他继承人,由法院判决原告继承遗产。
如配偶去世,可以由丈夫起诉岳父母或者子女,经过法院判决,取出银行存款。
案例:男子取亡妻5万遗产遭银行拒绝 无奈将岳父母告上法庭
艾女士因病亡故后,丈夫蒋先生欲取出她工资卡中的5万元,但遭到银行拒绝。无奈之下,他只得将女儿和岳父告上法庭,要求继承这笔遗产。审理中,蒋先生根据法院的要求,又将早年改嫁且多年未与女儿联系的亡妻之母追加为被告。经审理,通州法院于近日一审判决,由蒋先生继承妻子在银行中的存款。
艾女士因患癌症于去年6月去世。其夫蒋先生在料理完后事之后发现,妻子有一张工资银行卡,截至她亡故,其中应该有5万元的工资。于是,蒋先生带着妻子的死亡证明、二人的结婚证去银行,想将银行卡中的钱取出。
银行工作人员在审核蒋先生的材料后表示,卡中确实有5万元,但因艾女士仍有其他继承人,故不能由蒋先生取出卡中的钱。同时,蒋先生必须先取得法院的判决书、确定继承权后,才能将卡中的钱取出。无奈之下,蒋先生将女儿和岳父告上法庭。
审理中,法官要求蒋先生将艾女士的母亲作为被告加入到诉讼中来。
对此,蒋先生十分不解,称老人多年以前已经改嫁,且几十年都没有和艾女士联系了,其没有资格继承女儿的存款。
法官向蒋先生释明,艾女士亡故后,其配偶、子女、父母都是艾女士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虽艾女士的母亲已经改嫁,且多年未与艾女士联系,但并不影响艾女士的母亲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资格。且本案的案由为法定继承纠纷,属于必要的共同纠纷,若遗漏了艾女士的母亲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则不符合审理法定继承纠纷的程序。经法官说明,蒋先生主动配合法院寻找艾女士的母亲。
几经周折,蒋先生在大兴区某村找到了艾女士的母亲,并将她带至法庭。老人表示,她在多年前改嫁,并未与艾女士一起生活,放弃对艾女士财产的继承,愿配合诉讼。
由于此案当事人都同意让蒋先生继承艾女士的遗产,故法院判决由蒋先生继承艾女士在银行中的存款5万元。之后,蒋先生拿着判决书从银行中将钱取出。
四、独生子女在没有遗嘱情况下,父母、爷爷奶奶均去世,可能无法继承父母房产、存款。
独生子女在父母均去世,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又无法通过公证取出存款情况下,无法起诉祖父母外祖父母,又没有兄弟姊妹作被告无法诉讼,很可能银行存款无法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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