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所有生命构建共同的未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来南平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根据市院部署要求,近期,浦城县人民检察院联合浦城县人民法院、浦城县公安局、浦城县林业局开展主题为“保护野生动植物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普法宣传活动。
浦城县院依托“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多元职能作用,主动加强沟通协作,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合力打击违法犯罪,共同参与普法宣传,为保护生物多样性提供有力的法治守护。此次普法宣传深入石陂镇,通过分发宣传手册、现场答疑解惑、张贴宣传海报等方式,深入群众,“走出去”宣传,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下一步,浦城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依法打击破坏生物多样性犯罪行为的同时,坚持“多赢双赢共赢”的监督理念,继续深化“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深入践行生态司法理念,打好生态保护“组合拳”,以“检察蓝”守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检察官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福建浦城检察微信号
转发:南平检察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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