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6日23时23分许,在晋城高平市龙渠至司徒线10km处(高平市河西镇巩村铁路道口东侧路段),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过现场调查、技术评估、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就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No.1

简要案情

2022年03月16日23时23分许,侯某所驾驶豫GH***5(豫G***7挂)重型半挂货车沿龙渠至司徒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0km处(高平市河西镇巩村铁路道口东侧路段)时,发现同向步行在路南的行人翟某英后往左打方向往路中央避让,车辆的主车部分绕过翟某英后,行人翟某英倒在挂车右侧车身下,被挂车的右侧轮胎碾压,造成翟某英死亡的交通事故

No.2

道路环境情况

现场位于龙渠至司徒线10km处(高平市河西镇巩村铁路道口东侧)路段,县道,道路平直,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河西镇河西村方向,西往河西镇巩村村方向,机非混合型道路,路面宽度750cm,道路中央施划单黄色虚线,干燥、沥青路面,路面完好,道路两侧有行道树,路外为田地,夜间无路灯照明,该路段限速40km/h。

No.3

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01

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02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及车辆勘验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的道路、车辆、人员以及道路和车辆的痕迹物证的情况,证实事故发生地点、车辆、人员、车辆碰撞接触情况。

03

当事人询问笔录证实了事故发生的时间、道路、人员、车辆,以及车辆的行驶路线方向等情况。

04

对驾驶人侯银所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0mg/100ml。

05

对当事人侯银所进行吸毒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

06

山西省高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高)公鉴(法病)字[2022]20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死者翟秀英系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破裂而死亡。

07

山西金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晋金[2022]痕鉴字第079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豫GH***5(豫G***7挂)重型货车的转向性能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规定;制动性能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规定;前车前部和半挂车车厢两侧灯装置的灯光性能良好,牵引车和半挂车尾部灯装置的灯光性能不符合标准规定;发生时的车速约为57km/h。

No.4

事故成因分析及事故责任划分

当事人侯某所夜间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建议当事人侯某所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当事人翟某英夜间在道路上未确保安全、靠路边行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之规定,建议当事人翟某英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No.5

事故成因分析及事故责任划分

本次事故暴露出农村地区重型货车超速行驶现象突出,危险性较大,需加大货车违法查处力度;农村地区行人不按规定横过道路是引发亡人事故的常见原因,需加强此类事故的警示教育,同时在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研究加装路灯照明的可行性,最大限度预防此类事故。

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5月30日

来源 | 今日视焦网络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