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广电总局印发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颇受关注的一条就是:要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严格规范信息发布,不得发布或者雇佣营销号发布引发粉丝互撕、拉踩引战等有害信息,不得以打赏排名、刷量控评、虚构事实、造谣攻击等方式进行炒作,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应援集资等方式诱导粉丝消费。
视觉中国供图
此前因为各种引战、粉丝互撕等严重影响娱乐圈风气的行为,除了粉丝群体,连普通网友都“深受其害”,通过“清朗·‘饭圈’乱象整治”专项行动,这些歪风邪气得到了遏制。而广电总局颁布的《管理办法》,更是从资金根源上遏制了饭圈互撕。但在没有看到规则细化的前提下,相关业内人士向南方+记者表示,要监管和执行,有一定的难度。
如何界定拉踩和正常的业务讨论
相比起《管理办法》中“不得以打赏排名、刷量控评、虚构事实、造谣攻击等方式进行炒作,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应援集资等方式诱导粉丝消费”这些比较容易辨识的行为,“不得发布或者雇佣营销号发布引发粉丝互撕、拉踩引战等有害信息”则是一个相对难界定的灰色地带。
大部分的文艺作品无论是影视剧、歌曲等都会引发观众、媒体的讨论,这些讨论中难免会涉及对比,谁比谁演得好、唱得好等,都是常见的讨论话题,那这些话题由谁发起?是单纯的业务讨论还是有炒作目的的“捧一个踩一个”?确实很难界定。
就例如下面这样的文字论述,究竟属于自发的文艺评论范畴内演员业务能力讨论,还是由艺人方主导的“营销稿”?(仅为举例一种现象,并不针对特定艺人,故把名字模糊处理。)
同样还有这样的一段对比描述,到底属于新闻事实的陈述,还是带有了一定的主观偏见?
对于这类评论是否“拉踩”的判断,小南也采访了一些业内人士和粉丝。某艺人宣传人员就告诉小南:“判断是拉踩还是业务探讨,我们主要看对比的频次和幅度,例如A艺人每次获得好评必须都以我们差评作为陪衬,而且就是两人的对比,那我们判断为刻意为之,至于发布途径是粉丝、所谓的‘路人’还是‘营销号’都不重要。但如果说偶然出现一两次,而且是很多人的作品放在一起讨论,那无论对我们是好评还是差评,还是会抱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心态。”
而作为粉丝的小黑则告诉记者:“粉丝大部分比较主观,也就是说夸自己家艺人都会认为是客观真实,而看到批评肯定是有对抗情绪,很容易判断为是别家艺人团队的‘拉踩’。这个时候引导者非常重要,粉丝有时会加入各种微信、微博聊天群,当出现负面评价,就看群里有话语权的人怎么引导,毕竟很多粉丝还是学生,情绪上来了就会变得非常主观甚至执拗。”但以上的判断模式都是出于艺人团队的“经验主义”或者靠粉丝本身的自我修养,作为《管理办法》中的规条,大家都希望有更明确的细则,可以理清这部分的灰色地带。
无处不在的营销号
在《管理办法》颁布后,不少网友称“早就该整顿营销号”或“我就从来没关注营销号”。但是,所谓的营销号真的就是那么容易辨认吗?这也是不少业内人士共同担忧的一点。
以娱乐相关内容为主的微信公众号是营销号,那些网名为“吃瓜×××”等带着认证是“娱乐博主”的微博号是营销号,但也有很多大家认为只是“热心观众”,喜欢某些作品,然后通过自身技能优势例如文章、画画、视频制作等来获得粉丝关注的,很可能也是营销号的一员。
小南接触了某MCN机构并索要了报价单,就会看到报价单上有不少看起来像是“热心观众”的微博、抖音账号,其实都是MCN机构下的成员,一条“安利向”视频的报价在几百到几千元不等。也就是说,很多网友可能以为只是“热心观众”介绍自己喜欢的作品,却不知不觉进入了营销号的营销范围。
自清朗行动之后,MCN机构的运营也更为规范化,在小南接洽业务时对方表示:“只接受正向安利的合作,不拉踩,具体表现为同一稿件中不出现两个或多个艺人的对比。”
但相比起受到有效监管的正规的MCN机构,还有一些散兵游勇类的个人营业博主则“无知者无畏”,在通过微博私信沟通时表示,“只要不被封号,内容都可以谈”。
《管理办法》出台是一个好消息,尽管细则还未确定,但对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和MCN机构起到了警醒作用。
虽然经纪人团队和营销号的合作具有很强的隐秘性,即使是业内人士也很难分辨,但当回溯这些有害信息、虚假信息的散播,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挑动粉丝群体的情绪,引发争端和混乱,便于某些人或群体从中渔利。小南认为根治的方式还更需要粉丝群体对有害信息保持理智态度,不要因为看到一些突兀的信息而用极端情绪和语言去对抗,如果大家都能对这些“挑事”信息保持“见怪不怪,其怪自败”的心态,就能从根源上杜绝娱乐圈的各种不良风气。
【记者】梁燕
【作者】 梁燕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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