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犯罪严重侵犯妇女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人格权,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重庆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拐卖犯罪,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的刑事司法保障,彰显了人民法院的责任担当。为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统一裁判尺度,推动打拐专项行动效果落地落实,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评选出重庆法院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01

卓某某、冯某拐卖儿童案

利用网络 “收养”名义

典型意义

近年来,部分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拐卖儿童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其往往通过“收养”儿童名义与相关人员进行联系,犯罪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给案件侦办工作造成一定难度。针对利用网络实施拐卖儿童犯罪的特殊性,司法机关强化证据材料收集,有效甄别违法犯罪,确保依法精准打击。本案中,被告人卓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联系打算出卖亲生婴儿的夫妇,谎称自己领养并将婴儿接走,同时以出卖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平台联络有领养需求的“收养方”,通过非法方法将婴儿交给买主“收养”以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卓某某采用此种方式先后贩卖4名婴儿。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对本案准确定罪处刑,充分发挥刑法震慑作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7月,被告人卓某某通过互联网先后与李某、黄某甲、范某某、黄某乙联系,谎称本人领养或介绍他人领养婴儿,取得婴儿父母的信任。同时,通过互联网和打算领养婴儿的缪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鲁某商定领养事宜,之后从“送养方”处接走婴儿交给“领养方”以牟取非法利益。经查,卓某某以出卖为目的,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冯某贩卖4名婴儿,其中卓某某邀约冯某帮其接送1名婴儿。卓某某非法获利141000元,冯某非法获利5000元。卓某某、冯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涉案被拐卖儿童均被公安机关解救。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卓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冯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对被告人卓某某违法所得141000元、被告人冯某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卓某某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杨某、范某某拐卖儿童案

“亲生亲卖” “送养”名义

典型意义

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责任,经济困难不是出卖子女的借口,有偿“送养”更不是逃避法律追究的“免罪金牌”。部分犯罪分子因无力抚养而将自己亲生子女当做商品出卖,并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伪装,以“送养”之名行拐卖儿童之实。这种行为不仅是缺乏责任感的体现,更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本案两名被告人作为身体健康且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理应通过自己的合法劳动自食其力养育子女,却以经济困难、无力抚养为由,签订所谓的“送养收养协议”将亲生儿子出卖,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通过本案审理,依法严厉打击“亲生亲卖”型拐卖儿童犯罪,有效遏制拐卖犯罪滋长蔓延,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6年底,被告人杨某、范某某因未达到结婚年龄无法办理结婚登记而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2017年8月7日,范某某生育长子后到巫山县城租房居住,二被告人均无正式职业。2019年5月18日,范某某生育次子。杨某随后在互联网平台上就“十天健康婴儿不想要了有什么处理方式”“无力抚养孩子,想给孩子找个安稳的家庭”“因无力抚养十天健康婴儿,想给孩子找个安稳、能善待他的父母”等问题进行咨询。廖某某(另案处理)看见前述信息后与杨某取得联系,杨某、范某某决定将次子卖给廖某某夫妇,廖某某夫妇支付8.8万元。同月28日下午,双方签订了“送养收养”协议,廖某某夫妇将孩子抱走。2019年5月31日,公安机关先后将廖某某夫妇及杨某、范某某抓获。

裁判结果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范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对二被告人违法所得88000元予以追缴。宣判后,杨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张某某拐卖妇女案

跨国拐卖 未成年人

典型意义

当前我国部分地区跨国拐卖妇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案件逐渐增多,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形成拐卖犯罪团伙,通过分工合作共同实施拐卖犯罪活动。针对跨国拐卖犯罪,重庆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要求,通过开展国际司法协助,凝聚打击合力,加大打击力度,形成强有力的司法震慑。本案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6月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其曾拐卖三名越南籍妇女,且其中两名被害人未满十六周岁。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的依法审理,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跨国拐卖妇女以及拐卖未成年人犯罪的坚定决心,有效震慑了犯罪分子。

基本案情

2016年底,李某甲(已判刑)请李某乙(已判刑)帮其儿子李某丙(已判刑)找媳妇,李某乙也想为其丈夫的弟弟唐某某(已判刑)找媳妇。李某乙遂通过越南籍人S某联系到被告人张某某。后李某丙、唐某某根据张某某发来的照片选中越南籍被害人G某某(2001年12月15日出生)和T某某(2001年10月7日出生)。2017年2月初,李某乙带着李某甲、李某丙、唐某某一起乘车前往云南省张某某家,见到被锁在张某某家中的G某某和T某某,李某丙选中T某某,唐某某选中G某某,李某甲、唐某某遂与张某某讲好购买价格。2017年2月8日,张某某分别以4万元的价格将G某某、T某某卖给唐某某和李某丙并由其带回丰都县家中。另,张某某曾于2016年将越南籍被害人S某以3万元的价格贩卖给杜某某(已判刑)为妻。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与原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04

冉某甲拐卖妇女案

拐卖多人多次

典型意义

中央部署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重庆法院充分认识拐卖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不动摇,对具有拐卖多人多次等严重情节的拐卖犯罪坚决依法重判,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本案被告人冉某甲先后四次拐卖妇女四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属于打拐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对象。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有力推进打拐专项行动,依法严惩拐卖妇女犯罪,对被告人冉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充分发挥了刑罚惩戒震慑作用,切实维护了妇女合法权益及社会正义。

基本案情

1997年10月,冉某甲与冉某乙(已判刑)、陈某某(已判刑)、何某某共谋后,以打工为名将被害人龚某某从石柱县拐骗至垫江县,由冉某甲议价后以4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村民汤某某同居,冉某甲从中获利2000元。1997年10月,冉某甲与陈某某、任某某(已判刑)共谋后,以介绍婚姻为名将智力障碍的被害人邹某某从石柱县拐骗至垫江县,由冉某甲议价后以16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村民钟某某同居,冉某甲从中获利800元。1999年10月,冉某甲与冉某乙、冉某丙(已判刑)、刘某甲(已判刑)共谋后,以打工为名将被害人刘某乙从湖北省利川市拐骗至垫江县,并以2000元贩卖给董某某同居,冉某甲从中分得200元。1999年11月,冉某甲与冉某乙、冉某丙、黄某某(已判刑)共谋后,以介绍婚姻为名将被害人刘某丙从彭水县拐骗至垫江县,冉某甲对刘某丙控制人身自由欲将其贩卖,但被刘某丙发现并逃脱。冉某甲犯罪后潜逃,于2000年4月21日被批准逮捕,于2021年11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对其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追缴。

05

邱某某拐卖妇女案

“介绍工作”名义

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利用部分女性求职者急于找到工作的心理,以介绍工作等名义诱骗被害人,从而实施拐卖妇女犯罪,不仅严重损害了妇女合法权益,还对当地用工环境、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本案被告人邱某某以推荐介绍到上海打工为名义,将被害人拐骗到开州卖给他人为妻。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在推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过程中,采取有力措施,通过本案依法审理,对犯罪分子从严惩处,充分表明了人民法院坚决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基本案情

2001年3月底,被告人邱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与覃某某(已判刑)商量后,决定将急于寻找工作的被害人钟某某拐卖。邱某某通过其师傅李某联系后,确定将钟某某卖给重庆市开州区的熊某某为妻。邱某某、覃某某以到上海进厂工作为名将钟某某骗至开州,又以无钱作路费为由欺骗钟某某嫁给熊某某,并向钟某某提供了虚假的地址、电话号码及100元假钞,进一步骗取钟某某信任。后邱某某、覃某某将钟某某带至熊某某家中,以4000元的价格将钟某某卖给熊某某,熊某某当场支付了1000元并约定余款次日付清。次日下午,钟某某趁机逃出熊某某家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覃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邱某某潜逃至广东,公安机关于2002年4月1日对邱某某启动上网追逃。2021年9月19日,邱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对其违法所得1000元予以追缴。宣判后,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6

何某某拐卖妇女、龙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案

残障青年 介绍婚恋

典型意义

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地区,成年男性群体因家庭贫困、身患残疾等问题难以娶妻,是诱发拐卖妇女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部分行为人法治意识淡薄,以介绍婚恋的名义拐卖妇女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不顾被害人意愿强行安排婚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被告人何某某为牟取“感谢费”“介绍费”,极力撮合两名身患精神残疾的男女青年进行婚恋,在遭到被害人亲属拒绝之后实施了拐卖妇女犯罪。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何某某、龙某某定罪处刑,有力打击了拐卖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犯罪行为,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妇女人身权利、保护残障人群权益、保护婚姻合法性的鲜明态度。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何某某介绍被告人龙某某的儿子和精神发育中度迟滞的被害人廖某处对象,廖某之父得知龙某某的儿子同样是精神发育中度迟滞的情况后并不同意两人交往。同年7月12日,何某某在江津当地一小区门前遇见廖某,在未告知廖某家人的情况下,私自将廖某拐走并电话联系龙某某,告知其准备将廖某带至龙某某家中当儿媳,龙某某表示同意。何某某随即乘车将廖某带至綦江城区与龙某某会合,后将廖某带至龙某某家中。龙某某支付给何某某300元,并承诺事成后还要酬谢。廖某之父发现女儿不见后报警,民警打电话询问何某某,何某某表示不知廖某去向。民警之后在龙某某家中找到廖某并将其带回家。被告人何某某、龙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龙某某对被害人廖某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何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龙某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对被告人何某某的违法所得300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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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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