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连续3年都被5A级平安校园的单位,碰上了前来“不讲理”的家长,仍然会头痛不已。

浙江某幼儿园所,作为当地的先进安全单位,园舍、场地、教学设施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不仅定期开展安全教育课程,每个班里都配了2个老师和1个保育员。

2017年2月24日,小王在园所里不小心摔倒,头皮划了一道不小的口子。

在场的老师看到孩子受伤,第一时间就把小王送到了医院,伤口处理结束,垫付的医疗费约1600元。

这起事故看起来到这儿就该结束了,但是家长认为园所应该赔偿的金额远不止1600元,护理费、误工费、毁容费、精神损失费等,全部加起来应该赔偿孩子26万元!

1600元变26万,这起事故已经不是单纯的小朋友碰到划伤这么简单了。

园所老师说,孩子受伤是因为被另外2个同学推倒和拿掉凳子,并不是老师不负责任或者是场地安全因素,这起事故本身园所可能都没有责任。

本篇文章的内容包括:

  1. 园所责任分析

  2. 如何辨别和驳回家长不合理的费用?

  3. 2个驳回家长不合理索赔的案例参考

  4. 保险如何报销此类事故?


一、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中,有3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

1.孩子被其他同学“欺负”受伤,园所也要全责吗?

2.园所提供场地安全的证据,并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是否能减少赔偿责任?

3.家长提出的索赔,哪些是合理的?

浙江这家园所的案子,经历了一审和二审,但是整个审判的结果是没有变化的,对各位从事托育行业的老师们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本案园所全责,但是只需要承担医疗费、交通费、案件受理费,总计2638元的赔偿。

是的,你没有看错,不是26万,赔偿金额只有家长索赔的1/10。

为什么会是这个结果?首先我们先聊一下责任

不满8周岁的小朋友,在园所意外受伤,老师一般情况下都有看护义务不到位的责任。

民法典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虽然老师提供了园所连续4年被评为市先进安全单位的证据,但并不能证明事故发生时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责任。

另外,对于园所描述孩子受伤是另外两个幼童导致,无法提供相关的监控视频,孩子家长也并不认可这一点。

综合以上因素,在小王遭遇头皮划伤时,园所没有能提供任何老师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证据,根据过错推定原则,需要对这次事故负全责。

二、不合理的索赔诉求

虽然小王的伤情并不算严重,但是家长由于心疼孩子,在常规治疗结束后,特意带小王去了上海的医院进行了检查。

以下内容是小王父母要求的赔偿清单:

费用类型

金额

医疗费

1694.39元

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膳食费

8000元

一年半的每天时段性贴膏抹药工时费

18000元

后续治疗费

140000元

毁容后的护理费

50000元

精神损失费

50000元

总计

268495.39元

*(2020)浙02民终3608号

1、医疗费

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根据小王父母提供的证据,法院均认为孩子在治疗结束后再去上海九院和那天在园所受伤存在一定关联性,因此认可九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扣减掉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园所还需要支付1018元。

2、交通费

两次前往上海九院的交通费用,也属于合理的范围,大约为801元。

3、护理费

由于小朋友受伤的情况并不严重,并不需要住院或者额外护理,并不产生实际有依据的护理费。

4、其他费用

法院驳回的费用有: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首先是误工费,小朋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没有收入,因此索赔误工费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另外根据孩子父母虽然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但却无法提供小王治疗结束后,还需要提供后续治疗和护理的证据,因此后续治疗费一说并没有凭据。

最后是精神损失费,客观来说,小王受伤对情绪的确会产生一定影响,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孩子在受伤后受到了严重的精神创伤,而且园方在发现小朋友受伤已经第一时间送去医院治疗,因此精神损失费法院也是不支持的。

三、2个驳回家长不合理索赔案例参考

有老师看完了小王的案子,肯定会有疑问:

这个案件会不会是个案呢,其他地方的法院也会做出同样的判决吗?

这里我们查了不止小王一个案件,另外找了2个类似案件,给到老师们参考。

1、围观毕业典礼摔倒致下颌裂伤

【案件综述】

上午9点幼儿园大班学生举行毕业典礼时,弹弹因攀爬四楼大班教室过道护栏观看一楼准备毕业典礼场景,被该班同学小殷拖住双腿,使弹弹双腿悬空摔倒在过道上,导致弹弹下颌裂伤。

弹弹受伤后,被送往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经医生诊断为下颌部皮肤挫裂伤,进行缝合治疗,总计住院5天。

【法院判决】

该幼儿园于赔偿弹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830元,自愿补偿小谭人民币8170元,驳回家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诉求。

*(2016)川34民终220号

2、老师下楼取餐,女童摔倒致面部麻痹

【案件综述】

2012年10月12日10时53分许,刘老师一人看管5个孩子,另一位周老师下楼取幼儿午餐。

由于保育员请假,该幼儿园没有安排其他老师替岗,只有刘老师一人看管几个尚没有任何安全意识的孩子。

刘老师看管期间,涵涵摔倒,脸在幼儿园的小板凳上磕伤。

当天晚上老师发现涵涵其嘴角说话歪斜,同时伴有夜间惊醒次数多,后来到多家医院诊断为面部神经麻痹,需要针炙及中药外敷。

【法院判决】

赔偿原告医疗费1411.00元、交通费100.00元,驳回无医疗机构依据的护理费、营养费。

*(2013)建民初字第620号

四、保险如何处理类似事故

上述众多案件中,可以承保托育园类似事故的保险产品,叫做托育园机构责任险

托育园机构责任险,保障机构在日常组织的园内、园外照顾幼童及活动期间,因疏忽或者过失造成机构幼童、保育/老师以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依法应由托育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简单一点说,就是:

当意外发生时 ,托育机构需要对学生、家长、育婴员/保育员/老师支付的经济赔偿

小红花托育机构责任保险的合同范围主要包含下面3类赔偿项目:

  • 医疗费支出:包含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材料费、急救车费、医药费,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取暖费、空调费;

  • 身故/伤残:伤残按照残疾等级比例进行赔偿;

  • 食品饮料安全:托育机构在组织活动(包括室内上课、培训、统一外出)的过程中提供食品、饮料或其他食物导致参与者、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死亡残疾,需要由托育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在合同范围内赔付;

其他费用如护理费、营养费等,提供第三方司法鉴定中心提供的相关证明,可按当地护理人员平均工资计算赔偿。

为什么要选择小红花?

1、小红花托育园机构责任险,不限场地,园内园外全部覆盖

机构内外只要涉及到机构责任就可以理赔

2、第三,不限人员,育婴员/保育员/老师+学生+第三者全都保

托育机构因管理不当导致学员受伤,保险公司依法在保单合同范围内按机构100%责任比例赔付!

3、不记名,不需要提供育婴员/保育员/老师和学生的人员清单

幼童上课期间发生意外的可以提供排课、上课记录等信息。外出组织的活动,主要通过现场照片、组织活动的公告、名单,通知,学生报名上课信息等证明是本园学生。

育婴员/保健员可提供类似劳务合同、雇佣协议、排课表等,可以证明是育婴员/保健员即可。需注意的是外教育婴员/保健员需提供外教的劳务合同、护照以及工作签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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