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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屠某与奚某2原系夫妻关系并生育了奚某1,1984年经法院调解,屠某和奚某2离婚,奚某1随奚某2共同生活,当时奚某1已经成年。1985年屠某与楼某2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了楼某1。2008年10月3日楼某2去世。2020年11月21日,屠某报死亡。

屠某去世后,其股票账户内资金余额和股票市值共计二十八万余元,奚某1得知后认为该资金为屠某遗产,便向本市黄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账户内资金余额和股票市值的一半即十四余万元。

法院审理时,楼某1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刘某表示其自出生就居住在本市XX路XX号,就在屠某隔壁,几乎天天和屠某见面,只看到屠某的一个儿子即楼某1来看望老太太。

证人郁某表示,其自1997年起居住在北京西路直至动迁,与屠某系楼上楼下邻居的关系,听说屠某以前有一段婚姻,但从没看到除楼某1以外的其他子女来看望老人。

证人吴某表示,与小楼妈妈做了六年邻居,经常看到小楼来看望老人。

黄浦法院判决

被继承人屠某在XX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资金账号内的股票和资金均归楼某1所有,楼某1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判决生效日的该资金账号内资金总额的40%支付奚某1折价款。

一审判决后楼某1不服提出上诉,其认为,屠某常年不工作,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均来源于先夫楼某2和楼某1,不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奚某1三十几年来对母亲不管不顾并未赡养老人,客观上已经构成了遗弃,故奚某1无权分得遗产。

上海市二中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律师说法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大多数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往往为:继承人是否存在有遗弃、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从而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一旦继承人间对被继承人遗产分割达不成一致,进而寻求司法途径解决时,各方对本方的主张都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支撑的主张不会被法庭采纳。因此,主张对方遗弃、虐待被继承人的,也必须要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

其次,现实情况中多数老年人会长期跟随某一子女生活,那对其他子女来说,可能会由于主观惰性或客观条件限制而疏于探望、照顾老人,但此种情形通常并不被认为是法律概念上的“遗弃”老人。

最后,即便单个继承人承担了被继承人绝大部分的赡养义务,也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其他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法院会酌情考量具体赡养情况从而合理分配被继承人遗产,但一般来说各继承人继承份额不会相差悬殊。

如在本案中,被继承人屠某经历过两段婚姻生育有两位子女,其大部分时间都与楼某1共同生活,并由其承担主要赡养责任,这属于人之常情,但奚某1仍然是被继承人屠某的法定继承人,并不能以此为正当理由从而减损奚某1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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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不同 事无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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