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业内消息,5月31日,上海期货交易所铝锭交割库佛山市中金XX仓储管理有限公司桃园仓库发生集体疯狂挤兑事件:传闻该事件为上海某贸易商,将价值10亿元铝锭质押给平安XX、山东XX、江铜XX、陕西XX等多家机构,平安XX因担心质押的3.3万吨铝锭无法赎回,便将铝锭提前转运至佛山其他仓库,其他权利主体闻风而动疯狂挤兑,各方争执不下于是报警。此外,传闻上海XX、宁波XX等仓库也可能存在类似问题,质权机构也可能会进行疯狂转仓。
一单多质、单货同押是供应链金融市场较为常见的暴雷因素 ,本次“上期所铝仓暴雷”与“2014年青岛港铜融资事件”存有一定相似度,青岛港事件共造成金融机构、商贸公司等参与主体资金损失共计人民币159亿余元,曾引发巨大行业地震并一度导致银行货物质押业务大幅萎缩,即便过去多年,其负面影响仍未真正消散。
一、2014年青岛港铜融资事件案情回顾
陈基鸿2004年9月注册成立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并以德正公司为基础逐步发展了以其为实际控制人,由青岛德诚公司、香港广南公司等境内外69家公司共同组成的公司集团体系(以下简称“德正系公司”)。
自2012年11月起,在“德正系公司”严重亏损、已明显不具备还款及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为继续获取资金,陈某某组织、领导公司工作人员以伪造青岛某集团印章、模仿该公司工作人员签名、重复编排货物信息等手段,制作虚假货权凭证,并使用伪造的货权凭证欺骗在国际上具有较高信誉的仓储监管公司出具监管仓单,或者通过贿赂他人出具内容虚假的货权凭证、证明文件,采取与其他公司签订销售、回购虚假仓单合同,或者将虚假仓单、货权凭证质押于银行,以此获取授信,再以购买氧化铝、铝锭等为由欺骗银行贷款或让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承兑汇票等方式,大肆骗取其他公司及金融机构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59亿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德正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货权凭证签订合同等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采取重复质押或伪造货权凭证质押等方式,骗取银行信用证、承兑汇票,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合同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单位行贿罪,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三十亿一千二百万元;陈基鸿作为德正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组织、领导上述犯罪行为,其行为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贷款诈骗罪,单位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
二、 “仓单乱象”为何屡禁不止?
青岛港事件是仓单乱象的集中体现,在该事件中,既有空单质押(在没有对应仓储物的情况下伪造仓单进行质押),又有一单多质(在同一仓储物上开具数份仓单并设立数个质押权),还有单货同押(针对同一仓储物既设立仓单质押又设立仓储物质押)等情形,仓单质押领域的乱象可想而知。造成仓单乱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从事质押提供授信的银行或机构没有严格依照上级或行业要求开展业务,在审查融资主体的授信资格、核实抵押物方面不严谨、不规范,致业务风险增大或无法掌控,给这类行为可乘之机和生长空间;
其次,普通贸易公司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交易过程中违背一般交易规则,在没有或未实际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完成所谓贸易融资,支付货款,置自身资产于巨大风险之中;
再次,仓储物作为储存在仓库中的货物,由仓储公司保管;同时仓储公司又负责出具仓单,在利益诱惑下,不能排除个别仓储公司的员工伪造仓单、重复开具仓单的可能。而且仓储 公司从成本考虑会随意降低监管标准或要求,开展业务过程中没有实现对标的物的真正监管或实际控制,同样存在风险管控不力的问题。 所有的仓单乱象,几乎都离不开存货人与仓储公司的恶意串通,这可以说是仓单乱象主观方面的主要原因 。
最后,当时的仓单质押立法不够明确且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当时的法律并未规定仓单质押是否需要背书,且仓单本身就是物权凭证,当时不存在通过办理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可能,在缺乏足够手段确保仓单与仓储物保持一致的情况下,这一规定为仓单乱象埋下了制度隐患;中国仓储与配运协会与中国物资储运协会关于仓单的标准并不统一,且对会员也缺乏足够的约束力,导致各仓储公司出具的仓单格式、要素都不完全一致,几乎可以说是各行其是,加剧了仓单乱象。
三、仓单乱象核心法律问题:清偿顺位
仓单作为物权凭证,本身就相当于仓储物,根据一物一权原理,原本不应当同时设立仓单质押和仓储物质押,但是基于我们前面的分析,现实生活中这类问题屡禁不止,常见的有:一单多质(在同一仓储物上开具数份仓单并设立数个质押权)和单货同押(针对同一仓储物既设立仓单质押又设立仓储物质押),这就产生多个质权人对同一货物都来争抢质权的现实问题,清偿顺位如何确定?是仓单乱象不可回避的核心法律问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 [2020] 28号)第五十九条专门规定:“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经保管人签章,仓单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仓单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仓单,依法可以办理出质登记的,仓单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出质人既以仓单出质,又以仓储物设立担保,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保管人为同一货物签发多份仓单,出质人在多份仓单上设立多个质权,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存在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举证证明其损失系由出质人与保管人的共同行为所致,请求出质人与保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针对仓单乱象, 在各权利人的担保物权均有效设立的前提下 ,最高院明确了清偿顺位规则, 即“能够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成功律师对此解读如下:
1.这里的公示既包括交付也包括登记;
2.在仓单质押与动产质押竞合时,应当比较仓单交付时间(纸质仓单和电子仓单看交付时间;没有权利凭证的仓单看登记时间)与质权人或质权人的代理人(即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时间的先后顺序,来确定清偿顺位;
3.在仓单质押与动产抵押(常见为浮动抵押)竞合时,如果抵押权办理了登记,则应当比较仓单交付时间(纸质仓单和电子仓单看交付时间;没有权利凭证的仓单看登记时间)与抵押权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如果抵押权未办理登记,则仓单质权优先于动产抵押权;
4.在仓单重复质押的情形下,出质人与保管人恶意串通,对同一货物出具多份仓单,则应按照仓单的交付时间(纸质仓单和电子仓单看交付时间;没有权利凭证的仓单看登记时间)来确定清偿顺序;
5.顺序相同的(如同一天进行公示)或难以确定公示的时间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此外,之所以会出现前述单货同时质押、一单多质等情形,表面上看似乎是因为 保管人伪造仓单所致,但实践中往往是出于出质人的请求,因而在造成质权人损害的情况下,出质人与保管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质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上期所铝仓暴雷事件,成功律师提示:市场占比份额较大的贸易商、机构应尽快彻查名下现货质押的合规性问题,包括重新统计以及清算在各大仓储的库存量;若各大仓储还存在重复质押的情况,供应链金融存货类融资业务市场将再度被爆,将引发更多的现货纠纷,我们持续关注。
最后,成功律师想说:如果这些市场主体有足够的风险意识,能够依照行业规范做实业务要求,把握业务标准,交易风险或巨额损失是完全可以避免或防范的;市场主体在参与市场交易过程中,应当时刻将风险意识放在首位,遵循市场交易规律,遵守市场交易规则,严格执行行业标准,规范开展业务活动,这样才能实现供应链金融行业健康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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