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近年来休产假女职工逐渐增多并导致人手紧张,徐女士所在公司于2021年5月研究决定:所有女职工的产假减少1个月,增发50%的工资作为补偿;如果拒不执行公司的规定,则减半发放产假工资。
答:徐女士无需理睬公司要求其提前结束产假的通知,公司亦不能降低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首先,用人单位无权规定缩短女职工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另外,各省的地方性法规还规定女职工享受一定天数的奖励产假。由于女职工的产假天数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除非女职工本人自愿,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或者减少。
再者,用人单位无权减发产假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本案中,公司的相关规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徐女士对公司这种侵犯其产假权益的规定有权拒绝执行,且公司无权给予其任何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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