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名女子离婚,约定房子归前夫,按揭贷款也由前夫还,本以为和这套房子没了关系,不料,没过多久,她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随后她微信账户里的零钱,和银行卡里的钱都被法院给冻结了,她对此感到很疑惑,她怀疑这一切都和前夫有关系。
杨女士住在重庆大足,面对记者一直在不停地抹眼泪,钱款被冻结的事情,让她哭了整整一上午了,明明已经判给了前夫,为何自己的钱会被冻结呢?这件事和她上一段婚姻有着直接的关系。
据了解,2012年杨大姐和前夫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一起向银行申请了按揭贷款,本以为终于有了一个安定的家,可是好景不长,在2017年两人的婚姻关系走到了劲头,决定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男方所有,按揭款也由男方负责。
杨女士天真地以为,自己和那套房没有了关系,但事实却并非如此。
在今年2月份,杨女士收到了法院传票,是银行将她和前夫以及开发商一起,告上了法庭,理由是不按时还款。直到这时,杨女士才知道,前夫从去年开始,就没有再还贷款了。但是由于不懂法律,她在收到判决书后,并没有当回事。
她认为,房子在前夫手里,就算法院要采取什么措施,对她也是没有影响的。
直到6月3号早上,杨女士突然发现,自己微信账户里的零钱,和银行卡里的钱都被法院给冻结了,这时她才意识问题的严重性。
杨女士是一线环卫工人,一个月的收入并不高,自己的财产被冻结,势必会对她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可是在离婚之后,她和前夫就断了联系,现在根本找不到对方,法院也联系不上,说起这个事,杨女士就是痛哭不止。
前夫为何突然不还钱?杨女士也毫不知情。她想不通的是,离婚协议明明将房子判给了前夫,为何前夫不还钱,却要冻结她的资产?
其实,法院的判决是没问题的。
根据《民法典》第465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则,合同主体是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是必须约定合同主体的。这件事中,杨女士和前夫是合同主体,但是银行不属于合同主体,所以,这份协议对银行是没有约束力的。
杨女士虽然和前夫签了离婚协议,但这只是他们2人的约定,这种情况,她必须要征得第三人,也就是银行的同意,但是银行同意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民法典》第5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现在违约责任已成事实,杨女士只能承担相关责任后,再拿着离婚协议向前夫进行追偿,这个过程肯定不会轻松,毕竟,现在前夫人都找不到了,怎么追偿?
这里还有一个办法,那就是和法院商量,对房子进行拍卖,所得的钱拿去偿还债务。
最后,杨女士决定,在节后找法院商量此事,这件事的关键,就在于杨女士不懂法,如果在收到判决书时,就及时处理,也不会造成现在这种糟糕的局面。所以,不懂法就不行了,普通人还是要接触点的,自己知道自己有些什么权益,才能更好地捍卫自己的权益。完全不懂法,是要吃很多亏的。
杨女士这种情况,就好比两人一起借了他人的钱。两人私下约定一方负责还债,但被借钱人不知情,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