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其中,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均可以提出申请。但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共同组成的一个专门机构,只负责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而具体鉴定工作则由专家组负责进行,是一项纯技术性和专业性的工作。
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其救济途径是十分有限的,即只能申请再次鉴定。其理由是:一方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属于行政机关,其所作的鉴定结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另一方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与工伤职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就鉴定结论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能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来进行救济。
如果你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进行,即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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