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0日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被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违法事实:在当事人中药房抽筋的重要饮品经检验,结果不符合《中国药店》的规定,当事人熊合法渠道购进该药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手续齐全。该药品没有使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没收违法所得1.87元;没收假药木通(饮片)600克,罚金0元。

普法背景

前不久,本网以“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因使用假药木桶被处罚”的公开信息为案例,从使用假药的违法认定,以及“木通”的相关知识,对南阳市市场监督局对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的处罚依据进行了法律解读,目的在于提醒医院使用“木通”可能存在涉嫌使用假药的同时,为患者提供消费警示。

然而,随后“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因使用假药木桶”的处罚决定书中事实认定发生了变化,原本的“使用假药木通”变更为“在当事人中药房抽筋的重要饮品经检验,结果不符合《中国药店》的规定,当事人熊合法渠道购进该药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手续齐全。该药品没有使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普法追踪

为确保普法的严谨性,内容的准确性,对案例中“违法事实”的变更联合普法网咨询了南阳市市场监督局。

答复内容为:

1、“使用假药木通”的违法事实认定没有改变。

2、违法事实表述方式的变化是为了进一步细化,尽可能避免发生歧义引起误会。

3、实现对违法行为主体惩处效果的同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涉事医院的整改留出空间,以便于涉事医院更好的为患者提供服务。

案例回放

修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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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0日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被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违法事实:使用假药木通(饮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药品管理法》,没收违法所得1.87元;没收假药木通(饮片)600克,罚金0元。

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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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成都胜杰律师事务所 刘冰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 构和执法人员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也就是说,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的违法事实表述方式进行细化和修改是对法定职责情形的纠正。

这里可能存在质疑的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为是否符合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但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违法事实表述方式进行修改的初衷是值得肯定的,真正体现了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做到人性化执法,充分彰显法律的惩戒性和包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