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苍南县人民法院
168黄金海岸线作为“浙江美丽南大门”的一道靓丽风景,是苍南全域旅游的一张金名片。然而在巨大利润的诱惑下,非法采矿、破坏性开采现象依然存在,由此衍生了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等问题。
6月2日上午,苍南法院组织召开观摩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肖某等非法采矿罪一案,该院副院长陈民城担任审判长,并当庭宣判。
▲非法采石船(图片来自网络)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至6月,被告人肖某、方某、孔某和诸某合股出资租用船只用于运输非法开采的石料牟取利益,诸某在搭股一个月后退出。被告人肖某、方某、陈某等人又结伙多次在苍南海域开采石料,总销售金额达160余万元。被告人肖某负责组织人员、船只出海;被告人陈某负责寻找采矿点及同当地人协商;被告人方某负责联系部分石料买家;被告人孔某负责在船上协助管理;被告人诸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受雇佣为非法采矿提供陆运、海运、望风等帮助。
▲庭审现场
公开庭审
为强化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升以案普法效果,合议庭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媒体记者到庭旁听。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观摩庭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还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应依法予以惩处。综合本案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认罪态度,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肖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法官说法
陈民城副院长表示,对于为了一己私利,无视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苍南法院将坚定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的信心和决心,依法惩治犯罪分子,守护好“浙江美丽南大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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