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相亲成功就要谈论论嫁的女子一起出游,酒后发生关系算不算强奸?
湖南衡阳,还真发生了这么一件奇葩案件,男子与相亲成功的女子相约自驾出游,酒后发生肉体关系被告强奸。
警方接警到来后,男子拒不承认,认为女方同意住一间房间,就是愿意发生性关系。
但女子却拿出有力证据,予以反驳。
(案例来源:湖南衡阳衡南县法院)
32岁的练某在广东务工,一年到头也很少回家乡常德,这次过中秋节,父母让他回来,说要给他介绍一个对象。
练某32岁,早就需要身边有个女人释放压力,但是因为工作不稳定,赚钱不多,所以一直打光棍。
听说有亲戚要给介绍对象,他兴冲冲地趁着中秋节厂里放假赶了回来。
被介绍的女子郑某也是外出务工人员,高不成低不就一直没嫁出去,常言道女人思春,也该有个男人了。
两个人见面后相谈甚欢,对彼此都挺满意,也就是说,相亲成功,下一步就是举办婚礼了。
因为两个人的假期都不长,所以约定春节回乡时再领证和办酒席。
在返回广东上班前几天时,练某突然发短信邀请郑某外出自驾游,既然是未婚妻,练某就想和女子多亲密一下。
郑某是个比较保守的女人,开始她断然拒绝一起自驾游。但练某却很热情,以互相了解一下为理由,继续邀约。
郑某最后答应了,同意一起去,但明确表示不想在结婚前与练某发生肉体关系,练某当时表示同意。
来到衡阳后,打着省钱的理由,练某只要了一个房间,当时的郑某也没有反对,她以为练某既然答应了,就不会碰她。
郑某是个老处女,头脑比较简单,成年男人面对成熟女人的肉体诱惑,怎么可能会有抵抗力?
两个人兴致勃勃地玩了一天后有点累,当天晚上喝了不少酒后,郑某就睡着了。
酒店里昏黄的灯光下,练某看到躺在床上醉酒的郑某面色潮红,呼吸急促,还露着雪白的大长腿。
一时间没忍住,他就扑了上去,郑某因为不胜酒力,也没有意识反抗,稀里糊涂就被练某攻了进去。
完事后,疲惫的练某回到另一张床上,呼呼大睡。
次日凌晨3时许,郑某口渴醒了过来,突然发现自己身体不对劲,于是她叫醒练某,问他为什么说话不算数。
练某还想狡辩,说自己也喝多了,不清楚发生过什么事,郑某见他态度不好,果断报警。
就在民警到达酒店前,练某又以自己记起来了为由,恳求郑某原谅其行为。过程中,练某将二人对话,用手抓录了视频。可郑某并没有“原谅“练某,而是如实向办案民警讲述了事情经过。
那么,本案练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实际上,就本案而言,在练某已承认且有生物证据,予以证明二人确实发生过关系的情况下,证明练某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则成为能否认定练某构成犯罪的关键。
然而,刑法规定的是,只要是趁妇女处于不能、无法、不会抗拒时,与妇女发生关系的,就可以认定行为人系在违背妇女意志情况下,强行与发生关系的,即强奸妇女的犯罪行为。
注意,刑法对于违背妇女意志所使用的手段,概括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具体到本案中,无论是从事前二人的聊天记录来看,还是从事后二人的当面对话来分析,均可以证明郑某是在酒后处于不知、不会抗拒时,被违背意愿发生关系的情形。故本案郑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其次,本案练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罚?
对于违背妇女意志的犯罪行为的处罚,刑法第236条是这样规定的,即强奸妇女一人既遂的,将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具有其他法定可从轻情节的,可酌情减少相应的基准量刑。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练某系在明知郑某已报警的情况下,留在案发现场等待民事到场处置的,但其到案后并没有在民警掌握生物证据前如实供述其罪行,故其没有被认定为自首。
也就是说,练某因作案后仍然怀有侥幸心理,而错失了可减少40%以下基准量刑的机会。
当然,其在一审宣判前,主动经济赔偿并获得谅解的情节,还是可以减少40%以下基准量刑的。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根据练某的犯罪情节以及其悔罪表现等,故决定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即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本案所带来的警示
本案中的两个人,如果没有这件事,本来可以结成连理夫妻,恩恩爱爱一辈子。
只因为男子情欲冲动失去控制,违背女子意愿发生肉体关系,最终导致锒铛入狱,多可惜。
所以,男子一定要学会控制自己,不把自己置于违法犯罪之地,因为女子是弱者,受法律保护,强奸女人是要付出法律代价的。
另外,女人也是,如果不同意发生关系,就不要随便答应男人的邀请,尤其是不要答应住在一个屋子里。
因为男人面对女人白花花的肉体,会沉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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