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分析:这种骗子,专门诈骗年轻学生!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具体案情: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陈一、黄二、陈三、郑四、熊五、郑六、陈七等人交叉结伙,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分别在江西省九江市、新余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海南省海口市等地租赁房屋作为诈骗场所,分别冒充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的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将高考学生为主要诈骗对象,拨打诈骗电话2.3万余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56万余元,并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

徐玉玉,2016年以568分的成绩被南京邮电大学英语专业录取。2016年8月21日,刚接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她接到诈骗电话,被告人陈一等人以发放助学金的名义,骗走了徐玉玉全部学费9900元,徐玉玉伤心欲绝,郁结于心,最终导致心脏骤停,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仍不幸离世。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一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成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虚构事实,拨打电话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据此,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一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三、黄二等人十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适用分析:该案为何会被顶格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该案中陈一被判处无期徒刑,已经是诈骗罪的顶格处罚。那么,为何陈一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呢?我们试分析一二。

首先,经济犯罪先看涉案金额。陈一作为诈骗的组织人,拨打诈骗电话2.3万余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56万余元,涉案金额虽大但不至于被判处最高刑罚。

其次,应当看是否造成严重后果。2016年12月,我国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对诈骗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诈骗在校学生财物的,要酌情从重处罚

出台意见是属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只是法律的适用问题,不是重新制定法律,司法解释的时效同解释的法条和刑法具有同样的效力,不存在其单独的追溯力。故而本案虽发生于司法解释出台前,但却可以适用《意见》进行审理,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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