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男子张某经鉴定发现正在抚养的3岁儿子不是自己亲生,一怒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妻子返还彩礼、抚养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张某和林某是大学同学,2008年自由恋爱,2016年登记结婚,2017年林某生育一子张甲(化名)。2020年4月,张某委托鉴定机构作亲子鉴定,发现自己不是张甲的亲生父亲。张某与林某因此产生矛盾并分居,双方沟通未果,张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林某向其返还彩礼、返还已支付的孩子抚养费17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林某虽是自主婚姻,但婚后因林某对婚姻不忠产生矛盾并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张某提出离婚,林某同意离婚,故准予双方离婚。
因张甲是林某与案外人所生之子,张某并非其生父,其应继续由林某抚养。林某婚内出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并隐瞒张甲非张某亲生的事实致使张某违背其真实意思抚养其非亲生子,由此给张某造成的抚养费损失及精神损害,张某有权要求林某赔偿。
关于抚养费损失数额,因张某仅向法院提交银行流水难以证明其向林某的转账均用于张甲的抚养,且部分转账发生于张甲出生之前,法院根据张某与张甲共同生活的时间,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张甲实际生活需要及张某的经济状况,酌定数额为7万余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考虑张某精神损害程度、林某过错程度、双方经济能力及本地生活水平,酌定数额为3万元。因张某与林某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且张某未因彩礼的给付而导致生活困难,故其要求林某返还其婚前给付的彩礼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结合财产来源,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及方便生活的原则,在分割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张某适当多分。林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但林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二审法院按上诉人林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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