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富成
云南张满喊冤28年,摘掉杀人犯的帽子,但是,本案的真凶还逍遥法外,纠错之后,有些记忆仍不该忘却,否则,难以在巨痛后推动法治进步。
张满摘掉了杀人犯的帽子,王学科一家4人被杀是客观事实。
据媒体报道,1989年12月14日,王学科一家四口被杀,分别是王学科及其妻子、7岁、4岁的儿女。
王学科妻子倒在2楼卧室的床边,7岁的儿子、4岁的女儿并排躺在床上,王学科尸体被发现在院内的井中。
经法医鉴定,王学科及妻子的头部都系锐器砍伤,造成广泛性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儿子、女儿均系切颈死亡。
从尸体发现的位置、被害人的伤情、被害人的年龄等情况看,可以完全排除两名未成年人杀人的可能性,两名成年被害人也可以大概率地排除杀人后自杀的可能性。
既然张满无罪了,本案一定存在其他真凶,真凶又会是谁?
从案发现场在农村,被害人系普通的村民,又是灭门血案等情况看,不排除熟人作案的可能性,也存在流窜作案的可能性。
如果是熟人作案,仇恨应当是极深的。如果是流窜作案,必定是图财。
凶手可能是1人,更可能是2人。
二、村民可以放鞭炮来甄别好人坏人
王学科一家4口被杀,属于惊天大案,给当地群众带来巨大的心理恐惧感。村民急需找出凶手,以消除心理的恐惧感,恢复宁静的乡村生活秩序。当公安机关在5年后确认张满是凶手时,当地村民都松了一口气。
在当下的社会治理体系下,政府具有较大的公信力,当公安机关认定张满是杀人凶手时,村民对此是高度认可的。
查明真凶,对于被害人家属而言,无疑是天大的喜事。尽管公安机关没有及时侦破案件,当张满被绳之以法后,被害人家属还是用放鞭炮来庆祝公安机关成功地帮助他们找出凶手。
张满喊冤28年,被法院宣告无罪时,张满的亲友也用放鞭炮来证明其无罪。
正如媒体报道的那样,张满刚回到老家,就听到鞭炮声响起,一直从村口持续到家门口,这是亲戚朋友帮张满准备的。
张满亲友放鞭炮的原因是“当时张满被抓以后,死者家属也是用放鞭炮的方式庆祝,这让张满一家在村子里面带着凶手的身份过了多年。”
张满亲友认为“现在宣判无罪了,放鞭炮也等于是告诉村里面他们是无罪的。老人今年可以好好过个年了。”
村民用放鞭炮来宣示好人或坏人,属于他们感情的真实流露,属于他们特有的认知方法,谈不上对错。
但是,司法人员确认好人或坏人的方法就必须用法律允许的方法,否则,就可能酿成冤假错案。
三、合理怀疑不是刑讯逼供的理由
侦查是从怀疑开始的,没有怀疑就没有侦查。当王学科一家4口遇害时,映入警察眼中的首先是血淋淋的凶杀现场,警察心中已经形成有罪犯,有凶手的第一印象。
张满被纳入侦查范围,其身上有值得怀疑之处,侦查人员认为张满与被害人家矛盾极深,张满具备杀人的动机。
但是,侦查人员的怀疑必须建立在证据基础上,怀疑不是刑讯逼供的理由,更不能用刑讯逼供的方法来印证怀疑。
遗憾的是,不少警察都将刑讯逼供看成是破案法宝,将刑讯逼供作为判断真凶与否的重要方法。
就实际情况而言,刑讯逼供确实能够破案,大多数的时候依靠刑讯逼供侦破的案件都是对的。
但是,警察不是神,不能保证对999个人的刑讯逼供都没有发生错误,对第1000个刑讯逼供仍然不会犯错误。
不少警察认为刑讯逼供属于“凡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的范畴,但是,他们不知道“凡是存在的,就是灭亡的”。
刑讯逼供纵有万千存在的理由,就有一个理由说不通:没有任何理由将一个好人打成坏人,将无辜者的人头砍掉。
张满声称,警察对他刑讯逼供的方法包括暴力殴打、断水断粮等,警察最终击溃张满的手段是对他的妻儿威胁。“棰楚之下”,张满作出了几份有罪供述,承认杀害王学科一家4口。
张满表示作出的有罪供述中有多段情节不合常理,比如,平时穿的鞋是43码,但现场发现的鞋印是39码,张满被迫称是自己割开了鞋后跟,大脚穿小鞋。
据张满的辩护律师仲若辛介绍,张满在卷的供述笔录共有26份。其中,1989年12月刚刚案发后的1份、1994年12月的2份,均为无罪供述。1994年12月27日和28日的3次讯问笔录为有罪供述,之后,张满18次讯问笔录均为无罪供述和辩解。
从相关报道看,张满应当是遭到刑讯逼供,而且,刑讯逼供后的供述还被作为认定张满有罪的重要证据。
四、法院定罪量刑中的“实际情况”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是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一审法院认为,张满的犯罪事实有报案记录、现场勘查笔录、物证、抓获经过、尸体检验笔录等证据支持,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满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称,张满无视国家法律,为了报复泄愤,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满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本应依法严惩,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应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属于最基本的自然正义,也是中国最古老的法律文化,已经深入民众的天然感情之中。但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张满杀死王学科一家4口,却又不判处张满死刑,理由是“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其酌情从轻处理。
可法院又不解释“实际情况”是什么,以致张满的律师都将判决书中的“实际情况”作为辩护理由:杀死4人属于罪大恶极,必须判处死刑。既然一审法院认定张满杀死4人,理应判处其死刑,张满又没有重大立功等法定减轻情节,一审法院却以“实际情况”判处张满无期徒刑,从逻辑上说不通。
“实际情况”不仅张满不服气,被害人也不服气,以致在一审判决后,被害人与被告人分别上诉、申诉。
五、本案能否给社会一个交代
尽管法院已经宣告张满无罪了,但是,真凶在逃,张满心中仍然是缺少底气的。
在一些村民心目中,张满恐怕仍然不能彻底排除真凶的嫌疑,张满最大的希望是“能抓获真正的凶手,给社会一个交代。”
为了让民众感受到身边的公平正义,相关部门应当给张满一个交代,给被害人一个交代,给社会公众一个交代。
一是,要查明真凶,给被害人一个交代。被害人一家4口遇害,无论在什么时代,该案都属于惊天大案,公安机关有责任查明真凶。
当然,28年之后,杀人现场恐怕已经荡然无存,现场的相关物证可能已经灭失,证人也可能死的死,亡的亡,甚至凶手都可能死亡了,想要查明真凶,恐怕难度极大,当地警方恐怕很难给社会一个交代。
但是,让民众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警方就必须永不言弃,将真凶绳之以法,给被害人一个交代。
二是,给张满一个交代。张满无辜蒙冤28年,正如他自己所说,再多的金钱也换不回他们一家28年的正常生活。
尽管张满的损失无法用金钱来弥补,但是,国家还是要履行赔偿的义务。国家赔偿的最终来源仍然是普通民众的税收,普通民众是否应当为个别司法人员的错误行为买单?相关司法人员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都应当有个交代。
三是,对刑讯逼供者追责。从现已发现的冤假错案来看,都存在刑讯逼供。虽然我国法律将刑讯逼供行为规定为犯罪,配置了较重的法定刑,不过,仍然无法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
究其原因,首先是立法上有缺陷:我国刑法规定,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或重伤,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但是,刑讯逼供者掌握了一套打人技巧,很难致人死亡或重伤,很难对刑讯逼供者形成现实的震慑,反不如我国古代规定的“反座”与“同职公座”罪名更有实效。
其次,刑讯逼供都是发生在封闭空间,缺少证人证言,很难证明、很难发现。
最后,冤假错案在纠正之前都是“铁案”,案件承办者都已立功受奖,形成了办案同盟,仅靠当事人举报,很难突破刑讯逼供形成的利益共同体。
据媒体报道,当初承办张满案件的甘某已经提前退休,如此责任追究恐怕是无法阻止刑讯逼供,也不足以向社会公众交代。
四是,给“实际情况”一个交代。一审法院以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处张满无期徒刑,让当事人蒙冤28年,但是,法院判决书对“实际情况”没有任何解释。
不仅张满对“实际情况”无法释怀,普通民众想必也津津乐道于“实情情况”是个什么鬼的好奇心。
基于满足普通民众知情权的需要,审判公开的需要,一审法院应当对“实际情况”有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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