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城镇燃气工商业、居民用户:

燃气安全连着千家万户,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为有效防范、坚决遏制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中央、省市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一年专项行动工作部署,现就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和使用,严厉打击影响燃气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对未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城镇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燃气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城镇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城镇燃气经营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使用城镇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的行为

通告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安装,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逾期未安装的,进行停气处理,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工商业、居民用户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的行为

自通告之日起至2022年10月30日前整改完毕。

逾期不改正的,进行停气处理,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

责令拆除,并按照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瓶装燃气的行为;

(二)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为;

(三)销售、安装和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具或者连接管等配套设施、设备的行为;

(四)其他危及城镇燃气安全的行为。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以上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电话:0943-8395883(白银市)

0943-3293931(会宁县)

0943-6256972(靖远县)

0943-5523540(景泰县)

0943-8545200(白银区)

0943-5993115(平川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白银市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白银市公安局

白银市司法局

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白银市交通运输局

白银市商务局

白银市应急管理局

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