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活动是现在商事交易过程中常见的经济活动。招标人通过招标文件发布项目需求,多个潜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参与投标。招标人根据投标文件评审决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正式的合同,至此完成招标投标程序。

然实务中存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因招标人自身原因取消了招标项目,并未和中标人签订正式的合同,此种情形下,中标人可以向招标人主张损失吗?让我们看看法院的判决。

01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23日,A农产品公司委托第三方投资咨询公司为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该工程设备采购、安装招标代理工作。2016年7月14日,B制造公司支付了投标保证金3万元,并于次日向A农产品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发送《投标函》。同年9月13日,B制造公司向投资咨询公司支付了服务费17691元。同日,A农产品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向B制造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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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A农产品公司所在区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求A农产品公司重新组织招投标,故A农产品公司并未和B制造公司签订相应书面中标合同。2017年1月7日,A农产品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向B制造公司发送《中标结果无效的通知》。

02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所修改,现相关内容规定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依据上述法条,在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缔约时,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中标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该承诺标示着双方当事人之间预约合同关系成立。双方还应订立正式的买卖或安装合同,以明确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预约合同同样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签订正式合同是当事人在预约合同成立时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A农产品公司应与B制造公司订立正式书面合同。A农产品公司虽因区建设委员会向其发出中止招标的通知而未与B制造公司签订合同,但之后区建委又撤销了上述通知,A农产品公司在庭审中仍明确表示不再需要其他中标设备,不再会与B制造公司订立正式书面合同。

由此,未能签订的责任在A农产品公司,A农产品公司不履行订立正式采购安装合同的,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的招标与投标文件中并未对双福农产品公司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注:《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已失效,现相关内容规定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庭审中,B制造公司明确表示除向第三人支付的服务费17691元外,其无证据证明其有其它损失产生,故对B制造公司产生的17691元损失本院支持外,其它损失主张不予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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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实务建议

企业遇到中标后招标人取消中标项目的类似情况时,可以向中标人主张相关的损失赔偿。应先关注招标人发出的和招标项目相关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文书中是否明确约定招标方不签订合同或取消招标项目的相关责任

未有明确约定的,可以根据民法典相关约定,请求招标方赔偿企业的实际损失,例如为投标所支出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购买采购文件的费用、中标服务费、评委费等费用,但前述费用损失应有书面证据可以证明已支出或已缴纳。

也可以在履行合同企业可得利益范围内,酌情要求招标人承担该部分可得利益的损失,但同样应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