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笔者的朋友发给老王一篇某律师写的一篇分析是否构成犯罪的文章,看完以后,笔者真是不敢苟同这些所谓大牌律师的水平。先来看看案例吧(笔者稍作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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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二麻子与妻子小美结婚多年,感情一直不错。但是,近期突然发现妻子小美对自己开始爱答不理,整天抱着手机在那玩,于是暗中对小美进行了观察。经过观察发现,小美整天抱着微信与周围的陌生人进行聊天,而且聊天的内容也十分暧昧。为了给小美一个教训,王二麻子偷偷注册了一个新微信号,装作陌生人与小美进行聊天,在一段时间热聊后,王二麻子约小美到一宾馆见面。见面时,王二麻子带着面具,冒充陌生人,强行与小美发生了关系。因小美不知情,于是报了警。

据该律师认为,最后王二麻子应当不作为犯罪处理,并且进行了分析。我们先来看看他们的分析:

一、婚内不存在强奸说

王二麻子与小美是夫妻,双方存在发生关系的义务,因此,不构成强奸。该律师对此观点,持否定的态度。老王也是,之前,老王也写过婚内强奸的文章,在这里就简单在提一下吧。对于典型的婚内“强奸”要从两方面进行考虑与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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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内性行为的义务。婚姻成立,丈夫与妻子之间即默认为性行为的合法性。如果大家否认这点的话,那社会会混乱不堪,如,一方在生活稍微表示不满,在夜生活中说上一句“不要”,那就构成强奸,那是否不符合社会与立法的目的?!

(二)特殊情况。从正常来说,结婚就是妇女同意性行为的表现,但并非没有排除条件。如在以下两个情况时:1、双方虽然结婚,但并未实际开始共同生活,这一点应当是考虑,女方还未对所谓的义务表示真正的接受;2、双方感情破裂、长期分居或者正在进行离婚程序中,这种情况下,表示女方不再想存续性行为这种责任与义务。在这两种情况下,虽然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还存在,但是,我们要考虑,法律的最高追求,即自由。因此,这两种情况下十分特殊。

因此,不存在婚内强奸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二、不具社会危害性说

该律师认为,设置强奸罪的目的是保护女性自主权和惩治宣泄自己欲望而强迫他人的犯罪分子。而王二麻子并非为了满足自己,而是为了教育小美,且本身其就有与妻子发生关系的权利。因此,王二麻子的目的与行为均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老王看完真是十分“佩服”。在他看来到底什么是社会危害性?违背了小美的性自愿、导致小美身心受到伤害,不属于社会危害性?从行为上说:虽然王二麻子是丈夫,但是在小美不知情的情况下,有没有强制性违背小美的自愿?有没有对小美心灵与身体上造成伤害?我们能因为这种特性关系,来否认危害性吗?从目的上说:按照这种论断来说,老师教育学生,目的是为了让孩子好好学习,就可以随便打骂?就不构成违法了?你应当意识的你的行为会带来的危害性,你就要为你的行为负责,而不是简单地为了什么。

既然从行为与目的上的都不合适,那么他的这种推断如何能正确,能让大家认可?

三、老王的观点

在这种特殊的案件中,我们不能单纯地把它作为婚内强奸来推论。因为,案件中,王二麻子是以陌生人的身份出现,是王二麻子的故意行为,导致小美不能正确发生关系的对象,小美不可能会去正确的履行性义务,而且这种权力义务的法益远远要小于强奸罪所侵犯的女性性自愿保护的法益。

既然如此,我们何不简单从强奸罪正犯的构成要件来分析是罪与否呢?1.对方为女性,符合。2.违背了妇女意愿,符合。3.适用了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符合。4.有发生关系的可能性,符合(已经发生)。4个要件都符合。再从犯罪的主观角度来看,强奸罪属于故意犯罪,王二麻子自导自演,也符合。因此老王认为,王二麻子构成强奸罪,但是在量刑上会有考虑。

看问题,我们不能故意把它复杂化,正所谓,罪行法定,我们不能去做扩大,也不能去做狭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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