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时间概念在休谟对因果概念的分析中具有重要地位。学界对休谟问题的研究成果虽多,却鲜有从这一概念入手所进行的考察。考察休谟的时间概念不仅有助于指出对休谟问题的诸多回应失败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休谟式时间与牛顿式时间的对立,而且也有助于将休谟问题放在休谟整个《人性论》的视角下进行重构,进而将因果概念从一种自然科学的、以理性逻辑为依据的概念转为一种能够贯通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并且以情感和实践为基底的概念。 关键词:休谟;时间;因果;归纳;

休谟关于因果关系的评论或许是哲学史上最困难也最为人津津乐道的问题之一。国内外学界对此做出的讨论亦不胜枚举,优秀成果颇多。综观此类研究,可见如下特征:学者们多是尝试用重建因果观念或是归纳法之可靠性的方式来对休谟进行回应,却鲜有人立足于休谟全部哲学思想来对这一问题进行一种重构性的处理。本文正是致力于完成这样一次重构。这一重构将从休谟在因果关系与时间概念之间建立的联系切入,进而借着分析休谟对时间观念的理解来对“休谟问题”进行再诠释。

一休谟问题与时间概念的关系

本节将尝试表明时间概念是理解休谟问题的关键。笔者不仅会从休谟对因果概念的分析中展现出这一结论,而且将结合当代尝试解决休谟问题的几条重要进路为这一结论提供进一步的证明。

休谟对因果问题的讨论实际上是一种“去本体论”的尝试。在休谟之前的时代,学者往往倾向于认为,因果关系源于事物本身的某种特殊性质以及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比如洛克曾提出:“在我们底感官注意到变动不居的各自事物时,我们总会观察到有一些特殊的性质和实体开始存在起来,而且它们底存在是由别底事物底适当的作用所引起的。从这种观察,我们便得到因果底观念。”[1]这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便是蜡块的变化:由于“热”,蜡块融化,因而产生了“流动性”,所以“热”是原因,而“流动性”是结果。休谟则指出,任何对象本身的特定性质都不足以支撑我们得到因果关系的观念,“因为我从这些性质中不论选定哪一种,我总是可以发现某种虽然没有那种性质,可是仍然归在原因或结果的名称之下的对象”[2]91。

以洛克所举的“热产生蜡的流动性”为例,没有“热”的性质的对象也会在某些情形下成为原因,没有“流动性”的对象也会在某些时候成为结果。因此,“原因”和“结果”本身并不对应任何实在的性质。基于上述分析,休谟将对因果关系的考察转向考察对象间的某种关系,并据此得出了因果关系的三个特征,即:时空上的接近、因先于果以及必然的联系。

时空上的接近非常容易理解,因为一个事物离开它存在的时间地点就无法发生作用,如果在时空上互相远隔但又有所关联,则它们中间往往有互相接近的一串因果链条,因此,接近关系应当是因果关系的必要条件。

因先于果的关系有时又被称为接续关系,后来的学者也称其为原因与结果之间的不对称性问题。这一点并非完全所确定的,也有人试图主张我们应当考虑原因与结果在某些情况下的同时性,以及在更少数时候的“回溯性因果”(retroactive)的可能性。不过总体而言,在大多数例子中,经验似乎都反驳了这些意见,因此,休谟也将它作为因果关系的一个特征。

休谟认为,必然的联系比起前两种关系都要重要的多,因为它才是我们通常使用因果关系时所着重的那个方面,而它在根本上只不过是恒常结合。正如上文已述及的,因果关系并不依赖于对象的已知性质,因此必然联系也不是从对象的已知性质中得来的。因此,休谟为这种必然联系寻找了另一重根源,即我们内心的信念与习惯。

休谟认为,在进行因果推理时,人们是依据信念来联结原因和结果的。每观察到一次例子,就能强化一次印象的活泼性,也就强化了一次信念:“当任何印象呈现于我们的时候,它不但把心灵转移到和那个印象关联的那样一些观念,并且也把印象的一部分强力和活泼性传给观念。”[2]117这样的多次重复便会在心灵之中产生习惯,进而将两个原本不同的印象紧密地连接在一起:“当我们习惯于看到两个印象结合在一起时,一个印象的出现(或是它的观念)便立刻把我们的思想转移到另一个印象的观念。”[2]122对于休谟而言,这便是因果关系中必然联系的起源,如要追问原因与结果之间如何发生必然联系,那么我们只要满足于这种习惯中的恒常结合就可以了:“如果没有一个独特的因果案例能够显示出任何的联结,而只是不断地重复相似的东西,您会发现自己有义务求助于这种理论。”[3]

由上可知,在休谟勾勒出的因果关系中,判断因果关系存在的依据已经从“事物中那种导致变化的本性”转为“事物之间在时间空间方面的某些关系”。而在这些关系中,时间关系比起空间关系更为要紧:接近关系同时要求时间空间的接近;接续关系着力于强调的是因果的先后顺序,即时序问题;恒常结合则意味着这一类情形在过去到现在出现了很多次,并无例外,这也是一种基于时间的关系。正是基于上述事实,笔者才主张,若要更好地理解休谟关于因果关系的评述,就必须注意到时间概念在其中的重要性。

后人解决休谟问题的尝试均以上述几种时间关系为基础,这为笔者的主张提供了更为强烈的支撑。

首先值得关注的是归纳问题与恒常结合之间的关联。证明归纳法的合理性,即是证明我们依据过去的经验所总结的知识在未来也能有效。在这一问题中,人类知识与时间的关系可以归结为这样一个结构:

不难发现,归纳法的合理性问题实际上与休谟对恒常结合的讨论有着密切的联系。想要证明归纳法得来的知识是合理的,就是要证明我们过去到现在的所经验到的恒常结合在未来依然有效。在休谟这里,这种有效性不依赖于任何理性证明,而是依赖于我们的信念。更为重要的是,休谟否认了过去与未来必然一致的可能性:

由于未来是我们尚未经验到的,因此我们无法从经验角度论证未来究竟会是如何。而学者对归纳问题的辩护策略就是将必然性安置于规律和理论之中,即以一种逻辑上的必然性代替事实上的必然性,主张在理论没有出现问题时,我们就应当坚持“未来会以某种方式与过去一致”这种信念。在此,规律的概念代替了旧有因果关系中必然性的角色,至少是在包含它的理论体系中担负起了超越时空对经验之局限的作用:理论将所观察到的诸现象视作是隐藏在它们背后的一系列实体或是过程的表现,“

这些实体和过程被假定为受特有的理论定律或理论原理所支配,然后借助这些理论定律和理论原理解释先前已经发现的经验一致性,并通常预见类似的‘新’规律性”[4]130。不过,诉诸规律并不意味着对这个问题的圆满解决,毋宁说是以另一种方式重新证明了休谟的正确性:波普尔[5]、亨普尔[4]以及贝叶斯主义者[6]等人重构归纳法时的理论实际上更像是对休谟关于信念问题的一种精细化论证。

古德曼和大卫·刘易斯等人用反事实条件句来还原因果关系的进路则在根本上是对休谟所提的接续关系的一种重构。以刘易斯的工作为例。在刘易斯看来,若A、C分别是两类可能陈述,而且在这些陈述的子集中,始终有“假如A类陈述为真,那么C类对应陈述也为真”,那么我们就会认为C反事实地依赖A。通过这种反事实条件依赖,刘易斯进一步界定了因果依赖。如果我们将c和e设定为两类事件,将O(c)和O(e)设定为肯定c、e发生的命题,则当且仅当O(e)和~O(e)反事实地依赖于O(c)和~O(c)时,我们才能说“e因果地依赖于c”[7]。因此,这意味着事件之间的因果依赖要取决于其反事实依赖是否成立。举例而言,现实世界中,李四因打篮球而扭伤了脚,如果我们要确定“李四扭伤脚”是否因果地依赖于“李四打篮球”,那么就要看反事实条件“如果李四不打篮球,那么他就不会扭伤”是否为真。这一工作实际上基于休谟所刻画的“原因必定先于结果”这一特征。只有肯定原因先于结果的时序,反事实依赖的推理才能完成。如果原因从时序上后于结果,那么我们就无法考虑“假如原因不发生,那么结果就不发生”的状况,因为在这种设定下,结果发生时,原因却是尚未发生。

能够更进一步证明这一点的一个事实便是刘易斯始终致力于证明因果的不对称性即“原因相对结果从时间上是在先的”这一论证可以从事件之间的反事实条件依赖而得到。为此刘易斯提出了“过度决定的不对称性”这一提法。“被过度决定的”,指的是一个事物在某个给定的时间会有两个以上完全不同的决定者,而且每一个对它来说都构成了充分条件。“过度决定的不对称性”,则专指先前时间被随后事件过度决定的程度远远大于随后的事件被先前事件过度决定的程度,即拥有的决定者的数量是不同的。在刘易斯看来,正是这种反事实条件中蕴含的不对称性,最终为因果的不对称性奠定了基础[8]。不过,刘易斯全部研究的最大问题在于,反事实条件依赖对于因果依赖并非充分,反事实条件定义对于因果作用也并非必要[9]6。

综上,休谟自己对因果关系的分析以及后人对休谟问题的解决都表明了,时间在理解因果关系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然而,尽管后来的学者们多少意识到了因果关系中蕴含着某种时间要素,但他们在试图让自己能够找到某种超越时空限制的路径时从未思考过时间概念本身应当如何理解。或许正是基于这一考虑的缺失,他们实际上没能实现自身的构想。

二两种时间观的对比

用归纳方法或是反事实条件句方法来考察因果关系的失败并非偶然的。在这些思路中,都存在一个基本预设,即时间始终被构想为世界存在的一个场域,因而是某种始终不变的东西。在这个预设中,过去到现在是已经流逝的时间,现在到未来则是尚未流逝的时间。两种时间似乎并无什么不同,但未来是我们无法经验到的东西。规律则在其中是某种始终如一的角色(不论我们是否归纳出了真正的规律,但应当有某些什么必定担任着这个角色)。

正是基于这一预设和经验论的立场,人们一方面难以想象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世界为什么就可能发生某种根本性变化,另一方面又无法理证这种变化永远不会发生。无论是归纳的“依据过去和现在的经验推导未来”模式还是反事实条件句的“如果未来如何,那么过去如何”模式,都潜在地依赖于预设关于事物本身的某种规律是存在的,在这些情况下,科学家们无疑是持有这样一种主张:“说原因是两个相关事件的较先的一个,对我们没有什么帮助,因为我们想用因果次序来定义时间次序;因此我们必须拥有一个独立的,能把原因从效果中区别出来的判断标准。”[10]然而,哲学家们的诸多尝试要么回到了休谟的立场,要么就是自认为找到了这个判断标准但实际上陷入了循环论证。

归纳问题和反事实条件句时间观念的根基来自牛顿的力学体系。真正的时间被牛顿理解为某种绝对的场域,而人类对时间的感知与外在度量则被理解为相对的表面时间:“绝对的、真实的和数字的时间,它自身以及它自己的本性与任何外在的东西无关,它均一地流动,且被另一个名字称之为持续(duratio)、相对的、表面的和普遍的时间是持续通过运动的任何可感觉到的和外在的度量(无论精确或者不精确),常人用它代替真实的时间,如小时、日、月、年。”[11]7时间和空间被视为是它们自身和一切事物的地方,因此其本质是一种绝对的地方,事物在它们之中迁移、运动。牛顿的这种绝对时空观不仅在自然科学中影响深远,也影响到了哲学家对时空问题的看法,进而影响到对因果问题的看法。

简单来说,若秉持这种绝对的时空观,那么时间和空间本身并不造成任何事物的变化,事物也不对时空造成任何影响,时空仅仅只是某种单纯的场所:“所有的运动可能都是加速的和迟滞的,但绝对的时间的流不可能被改变。”[11]9因此,如果我们发现世界产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和时间无关,事物自身才是变化的原因,或者是某种“力”构成了原因:“原因,由于它们真实的和相对的运动被彼此区分,是施加在物体上以生成运动的力。”[11]11因此,人们所能获得的真正知识就在于某种关于事物本身的律则性或是齐一性,世界中的事物始终基于这些律则性而运作,正如罗杰·科茨所指出的,“以上的结论依赖一个公理,它为所有哲学家接受,即是,同一种类的效果,亦即它们的已知性质的效果是同样的,有同样的原因,且那些尚未知道的性质也相同。”[11]17

在这个意义上,事物始终遵循相同的规律,不因为时间和地点的变化而变动,没有任何例外可言。在这些科学家们看来,这一原则是必要的,因为它保证了人类知识能够有其普遍性:“如果它被取消,我们对于事物不能普遍地下断言。[11]17若遵循这一形而上学假定,则归纳法或是反事实条件句都有其充分而完全的有效性,至少在没有出现反例前是如此:“在其他现象使这些命题更为精确或者出现例外之前,不管相反的假设,应被认为是完全真实的,或者是非常接近于真实的。”[11]487因此,在这样一种绝对时空观中,因果关系只依赖于事物本身而非时间:普遍性的知识始终依赖于提出某种关于事物的规律,任何反例的出现,其意义都在于我们应当通过修正规律从而让所有的现象都从属于规律。

对这种绝对时空观,至少可以基于如下两个方面提出质疑:首先,正如费希特批评康德的自在之物那样,牛顿的这种绝对时空如果与在它之中的事物完全无关,那么我们也无须坚持它的存在。其次,牛顿并没有解释任何关于绝对时间和相对时间之间关系的问题,而只是单纯提出,通过运动得到的度量是对真实时间的替代。不难看出,牛顿的绝对时空观虽然影响深远,但其中仍是充满了形而上学假设,并不能完全满足经验论的要求。

相比之下,休谟对时间的讨论就是在摒弃了形而上学的假设之下来进行的。基于经验论立场,休谟首先认为,时间观念源于我们各种知觉(观念或印象)的接续,因此并非某种能独立出现的事物:“时间绝不可能单独地出现于心灵,或被心灵所注意。”[2]48休谟的这一观点,实际上否定了牛顿的绝对时空观,即否认时间是事物本身存在的某种场域,而是我们基于各种知觉接续(实际上也就是感知到一系列变化)而通过想像获得的一种抽象观念,在人类觉察时间的最初状态下,没有任何单独纯粹的时间概念:“而且时间在最初出现时绝不可能和这样一种接续现象分开。”[2]49基于这个观点,实际上他也将时间和心灵联系了起来,认为时间依赖于心灵或者说意识主体的想像:“一个酣睡的人或沉思一事的人都感觉不到时间;随着他的各个知觉接续得或慢或快,同一个的时间在他的想像中便显得或长或短。”[2]48

据此,休谟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观点,即:并非像牛顿等人所认为的那样,在时间当中产生了某种变化;而是基于这里有变化发生,我们才主张这里有时间。“时间不能单独地或伴随着稳定、不变的对象出现于心中,而总是由于可变的对象的某种可以知觉的接续而被发现的。”[2]48因此,在休谟的时间观里,没有作为场所的那种绝对时间,只有我们依据经验到的诸多变化而界定出的时间,即牛顿认为是相对时间的那种时间。

而这种时间也不是某种实体,而仅仅是我们通过想像赋予世界的秩序特征:“我们便容易混淆我们的观念,想像自己能够形成没有任何变化或接续的一个时间或持续的观念。”[2]81因此,时间就其本性而言应当追溯到我们自身的意识状态当中去,而非从外在的什么方面来寻找。从这一事实来看,休谟的时间观并不像许多人所设想的那样是一种机械、割裂的时间观,而是更为接近古代的奥古斯丁以及现代的胡塞尔、梅洛庞蒂等人,即强调时间与主体的统一,强调“内时间”1。这种观点的一个要义在于,我们要承认或接受的并非世界的时间存在,“即不是事物的延续的存在,而是显现的时间、显现的延续。”[12]牛顿力学体系里面所指的那种客观的时空,对于这种时间观来说都显现为超越的东西,即无法在人之经验中找到的。

因此,休谟勾勒出来的是不同于牛顿的世界图景。在牛顿的世界中,诸多物体在永恒的时空中遵照同样的规律进行运动。规律的存在与否不是问题,问题只是人是否获得了真正的规律,是否把握了它正确的表述形式。在休谟这里,世界仅仅是被想像为处于时间之中。若将时间视为是我们从事物之变化中想像出来的,那么“世界中的事物是否始终按照同样的规律运动”这一问题应当得到消解:这一问题本身预设了时间作为独立于事物之外的场域的前提,同时又试图诉诸规律和理论来保证因果关系的超越性,但这些预设在休谟的时间体系中并不成立。基于上述观点,虽然不需要如柏格森的“绵延”时间观那样断定世界发生着持续的质变,但至少不能轻易地得出世界必定始终如一这一定论。

三休谟问题的重构:以时间观为核心

在澄清了休谟式的时间观以后,我们可以依据它们对休谟所勾勒出来的因果关系诸特征进行重构,进而在此基础上阐明休谟式因果观的意义之所在。为了完成这一工作,笔者将提出两个基本论断并对它们进行具体展开。

第一个基本论断是:在休谟式的因果观中,最基本的始终是印象之间的惯性推移,恒常接续,它们构成了时间与因果关系的起源。

更具体地,当休谟主张因果关系的特征是原因先于结果,是它们之间的恒常接续时,休谟并不是说这是发生在作为场所的时间当中的一种事物的变化,相反,这一变化本身反而比时间更为基本。准确来说,休谟的意思应该理解如下:我们在心灵中经常觉知到现在被我们称为原因与结果的诸对象按照那样的一个次序相继出现,基于这种经常的相继出现,我们才认为这里有一段时间的流逝。

过去、现在是从被我们感知了的变化中提取出来的时间,而未来则是我们尚未感知,仅仅处于想像中的时间。如果没有某种变化发生,我们也不认为有“从过去到现在再未来”这样一种时间的流逝,但一旦这种变化发生了,未来就只是我们的当下了。因为在休谟这里,时间并非实体,亦非无限,它始终以我们的感知为限度,任何超过我们感知的部分,都不过是想像的虚构。在这样生成了时间观念的基础上,我们的心中才生成有因果关系。

基于上述推论,归纳方法虽然算是对我们如何形成因果观念的一种描述,但它不是一种能够通过反思与还原得到合理性之辩护的方法:其超出经验的奢望对于人类而言实际上是自然而然的,因此因果观念的形成不是一个纯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休谟的时间哲学提醒了我们这一事实:并非事物在时间中发生了变化,而是因为有了事物的变化,我们才认为这里有一段时间。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对于未来的构想都有其不确定性,尽管并无必要夸张地设定会存在许多实在的可能世界作为未来的无限可能,至少我们不再有理由独断地认为未来的世界必定与现在的世界一致。因此,归纳法和反事实条件句那种希望为因果关系提供理性证明的思路,始终是无法达成的,因为这两条进路从根本上依赖于规律,即依赖时间流逝中事物的某种不变性,但休谟的哲学则否认了将事物的不变或持存作为根本前提。

因此,只有对时间与变化的关系做出分析之后,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休谟的这一段声明:“我们前面的推理方法很容易地使我们相信,不可能有理证性的论证来证明:我们所没有经验过的例子类似于我们所经验过的例子。我们至少能够设想自然的进程有所改变,这就足以证明这样一种改变不是绝对不可能的。”[2]107基于上述理由,因果知识不该被看作纯粹的理论知识,它必定有其实践的维度。这也就是石里克所指出的,若要凭借规则性或是合律性的定义认为一个自然过程总有相同的结果,而不受到时间与地点的影响,在实践上或许可以被认为是充分的,但在逻辑上是不能令人满意的:“事实上,预言的应验永远是因果性存在的决定性判据,但是,这具有纯粹实践的性质,并从而不适用于因果原理的逻辑构述。”[13]

第二个基本论断则是:这种因果关系中的两个印象并不是两个孤立、冰冷的自然事物,而是始终伴随着情感维度的心理活动之要素。

这一论断首先关涉如何理解休谟《人性论》诸卷之间的关系。随着休谟研究的展开,愈来愈多的休谟研究者都开始重视将休谟《人性论》三卷视为一个整体来理解。比如拜尔就主张:“《人性论》应当被视为是一个完整的工作。在我看来,除非我们将它们综合起来理解,否则我们不能理解它们之中的任何一个……休谟关注的核心是人性。”[14]利文斯顿亦指出,我们应当对《人性论》持一种整体的解读,第二卷的“论情感”和第一卷的“论知性”必须被整合起来看待,这一方式将使得知觉重换光彩,“它们不再表现为无意义的现象,而是构成了某个人情感世界的、为情感所掌控的存在物”[15]155。

正是基于这种对休谟的整体理解,休谟的时间观念也不会被理解为无意义的现象,它能够与情感相互作用。休谟在《人性论》第二卷第三章曾尝试论证不同的时间关系如何能够影响我们情感。这部分内容很长时间以来都为学界所忽视,利文斯顿或许是第一位着力于系统挖掘其理论意义的学者。他指出,由于休谟主张每一个印象或观念多少都伴随着某种情绪之影响,因此当我们反思自己在时间之中的位置时就会因此产生出关于这一位置的“时间情感”,进而这一情感将会在想像力的作用下影响我们对诸事物的看法,即休谟所讨论的我们为何拥有崇古、关心亲近之人等倾向[15]156,[2]465-476,这些倾向本质上都是不同时间关系对情感的影响。

若正视休谟的时间观念与情感之间的这种互动关系,不仅能够进一步展现出休谟的时间观与内时间现象学的亲缘性,而且能揭示出因果关系中蕴涵的情感维度2。胡塞尔曾经提出过一个以“滞留”“原初印象”“前摄”等概念为核心的内时间意识结构,在这种时间结构中,“主体的‘过去’逐渐往下坠,形成主体在当下阶段的‘滞留’,这种‘滞留’始终影响着主体的当下”[16]28。若以听音乐为例,此类时间结构便意味着每个音符之间并非孤立地滑过,而是先前音符的存在会对我们感知之后的音乐产生极大影响[16,17]。

在休谟关于情感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见与此异曲同工的一段论述:“心灵倒像一具弦乐器,在每次弹过之后,弦的震动仍然保留某种声音,那个声音是不知不觉地逐渐消逝下去的。想像异常敏捷而迅速,但是情感却迟缓而顽强;因为这种理由,当任何对象呈现出来,给予想像以许多不同的观点,给予情感以许多不同的情绪,这时想像虽然迅速地改变它的观点,可是每一次弹动并不都产生一个清楚而明晰的情感调子,而是一种情感永远要与他种情感混杂在一起。”[2]479

因此,当我们在事物之间形成因果关系观念时,想像的推移同时还伴随着情感的混杂,这些情感之间的力量对比亦会影响我们最终的判断:“不但在诗歌和音乐中,就是在哲学中,我们也得遵循我们的爱好和情趣。当我相信任何原则时,那只是以较强力量刺激我的一个观念。当我舍弃一套论证而接受另外一套时,我只不过是由于我感觉到后者的优势影响而做出决定罢了。”[2]123由此可知,虽然休谟对因果关系的分析看上去是一种还原论与怀疑论,但这至多只是休谟工作的一半,休谟利用情感主义对因果关系的形成所做出的刻画必须得到重视。

综上,第二个论断实际上为第一个论断及其结论提供了进一步的有力支持,并引导我们将休谟式的因果观从自然科学领域延展到社会科学领域。换言之,休谟式因果观念中潜在蕴涵的这种情感维度不仅强化了其实践的性质,同时也允诺我们将日常生活中的风俗习惯纳入其中。一方面,在此类以习惯为基础的因果观念中,“真实”也不是作为理性的诉求而出现的,毋宁说是对情感的一种催化剂:“它的作用也不过是使观念容易被人接受,并使心灵乐意去信从它们……任何时候,那种影响如果不是发生于真实或实在而是发生于其他原则,那些原则就代替了‘真实’的地位,而给想像以同样的愉快。”[2]141-142另一方面,休谟时刻强调着两者之间的共同心理基础:“它和我们根据因果进行的推理几乎是建立在同样的习惯和重复的基础上面的。”[2]137

结语

借着分析休谟关于因果观念的论述以及后人对休谟问题的解决,我们成功地表明了时间观念在休谟问题中的重要地位。进而,通过分析休谟的时间概念,我们亦初步地完成了对休谟问题的一次重构。这一重构或许不能完全解决休谟问题,也未必能被所有学者视为完成了对休谟的辩护,但它至少是致力于从一个将休谟哲学整合起来理解的角度揭示了学者们在研究休谟问题时忽略的情感维度,进而以此提出了一种对休谟式因果观的重新理解。在正文论述完毕之后,尚有几点需作小结与补充说明。

首先,这种重新理解是从时间观入手来讨论归纳问题的,即便休谟的时间观不能令人足够满意,至少他的理论也能够合理地要求在这一问题上的去牛顿化倾向。诚然,自相对论、量子力学等理论被提出后,牛顿的经典力学体系与绝对时空观已经得到了反思,但相关的影响似乎并未波及至归纳问题的领域,人们仍然轻率地以牛顿的时空观为预设来处理它。正如上文所证明的,这一预设不仅导致了人们没能真正理解休谟所想表达的问题,而且也间接地导致理性主义的解决方案始终无法被给出。

其次,这种重新理解亦要求我们洗刷对休谟时间观的刻板印象。正如上文所述,对休谟时间观的忽视由来已久。甚至康蒲·史密斯这样以研究休谟闻名的学者也认为休谟关于时间的论述令人感到困惑[18]。亦有部分学者将休谟的时间观视为是自然主义机械时间观的一个典型[16]26。然而,借着本文的分析,我们可看到,或许休谟的时间结构并没有那么精妙,但将其视为无价值的或是纯粹还原论的自然主义立场都是不恰当的,毋宁说,他的论证兼具了后世分析哲学与现象学的一些原初思想[19,20]。

最后,这种重新理解从根本上而言秉承一种情感主义而非理性主义的认识论,并由此将休谟的因果观从单纯的自然科学概念转化为一个可以同时运用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概念,两种科学之间的本质区分由此有了被打破的可能。换言之:因果方法将不再是自然科学的专利,我们也可以将其运用于社会科学的解释框架之中。不过,值得补充的是,由于本文篇幅所限,本应在此类认识论中担负重要地位,并能够帮助我们突破过往对休谟的唯我论印象,引入一种主体间性维度的“同情”概念并未被提及,仅仅在此作一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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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这一观点与人们通常的理解相去甚远,笔者将在第三节对其依据做进一步详细说明。

2这一维度过往常常为人们所忽略,比如本文列举的诸多回应休谟的案例,几乎完全没有注意到休谟的因果观可以和情感联系起来。

来源:《科学技术哲学研究》2021年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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