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几张银行卡给他人“走账”,每个月就有千元入账?小心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招致牢狱之灾。近日,启东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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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银行卡

马某在启东从事物流工作,2021年4月底,老乡周某联系他,称只要办几张银行卡给他用来给公司走账,每个月即可有1000元收益。马某听了十分动心,便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了1张电话卡和3张银行卡。

几天后,马某觉得不放心,主动联系周某询问其银行卡用途,周某这才坦白,银行卡是自己的网友王某让其借来用于流转非法资金的。马某在知道银行卡用途后,明知是违法犯罪行为,但还是被蝇头小利蒙蔽了双眼,抱着侥幸心理继续让周某用其银行卡进行非法结算。2021年4月28日至6月20日期间,马某的3张银行卡账户转入金额共计人民币140余万元,其中3500元已查实为被害人被骗款,马某从中非法获利2000元。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马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启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擦亮眼睛,树立法治思维,在心中绷紧遵规守法的弦,不为蝇头小利所诱惑,不被犯罪话术所欺骗误导,不被电信网络犯罪分子所利用。不要因不法利益诱惑向他人出租、出售、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对于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微信、身份证及支付宝等信息需妥善保管,以免自己的信息沦为网络犯罪的工具。如遇到身份证、手机卡等遗失,应第一时间报警,若发现银行卡等有异常信息,应及时到相关机关查询卡片信息。

▌文字:综合办公室 徐越

▌责编:综合办公室 徐越

▌审核: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