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为“东数西算”系列文章的第二部分,将围绕其中的“算”进行介绍。“东数西算”通俗来讲就是将东部算力需求有序引导到西部。而基于算力支持的算法,近年来也成为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2021年9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目标利用三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治理机制健全、监管体系完善、算法生态规范的算法安全综合治理格局。
2022年3月1日,《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算法管理规定》”)正式生效。为了保证《算法管理规定》的实施,2022年4月8日-2022年12月初,中国网信办将牵头开展“清朗·2022年算法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立法、执法上的多重监管,加大了企业面对算法合规的压力,本篇文章将对《算法管理规定》进行分析,希望对企业应对算法监管治理有所助益。因篇幅较长,为方便阅读,算法合规部分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先对企业最关心的算法合规的适用范围以及企业的具体合规义务进行讨论,下篇的主要内容为科技伦理的重视、用户权益保护,以及对算法合规的未来进行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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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根据《算法管理规定》第二条的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算法推荐服务),适用本规定。”在确定算法推荐技术适用属地管辖外,还需对规定中的“算法推荐技术”及“互联网信息服务”两个概念进行厘清。
(一)算法推荐技术:
无论是《算法推荐规定》还是其答记者问,对算法推荐技术的定义都是采用的不完全列举分类的方式进行定义,具体分为五类,分别是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在最后采取“等”对算法推荐技术种类进行兜底。下表是对上述五类算法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列举。
其中的生成合成类算法,与元宇宙息息相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2022年1月28日,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深度合成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深度合成进行了规定。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而2021年1月8日,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概念下的具体服务类型进行列举,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搜索引擎、即时通讯、交互式信息服务、网络直播、网络支付、广告推广、网络存储、网络购物、网络预约、应用软件下载等互联网服务。由此可以看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范围非常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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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算法合规义务
近日,上海普陀区检察院办理全国首例数据合规不起诉案,体现了企业数据合规的价值。该公司在触犯法律红线后积极整改,落实各项数据合规措施,最终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及时履行合规义务,其价值不仅在是企业遇到危机的防火墙,也在于企业体现其社会价值,为企业带来良好声誉。同理,认真履行《算法推荐规定》中的合规义务,对企业亦有助益。
《算法推荐规定》中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合规要求,经笔者总结共分为三类,分别是与涉数据企业的常规数据合规义务相似的算法合规义务,企业因涉及算法而产生的特殊合规义务以及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特别义务,以下将对三种义务分别进行介绍。
(一) 算法常规义务
算法合规要求中,部分合规要求与数据合规要求相似,这部分笔者仅做简
单列举,不再详述。具体包括:
1、 企业算法内控合规
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安全评估监测、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制定并公开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配备与算法推荐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撑。
2、 企业算法分级分类管理
根据算法推荐服务的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算法推荐技术处理的数据重要程度、对用户行为的干预程度等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3、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要求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妨碍、破坏其合法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正常运行,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 算法特殊义务
1、 算法模型的定期管理
这是我国对算法合规管理由形式监管到实质监管的体现。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伦理道德的算法模型。
2、 建立特征库,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
这是为了响应我国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要求,对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强监管。如发现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对生成合成类信息有特殊要求。发现未作显著标识的算法生成合成信息的,应当作出显著标识后,方可继续传输。
而其中生成合成类信息显著标识的要求,可参考《深度合成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所制作的深度合成信息内容,通过有效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依法保存日志信息,使深度合成信息内容可被自身识别、追溯。对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的深度合成信息内容,应当使用显著方式进行标识,向社会公众有效提示信息内容的合成情况;对其他深度合成信息内容,应当提供进行显著标识的功能,并提示使用者可以自行标识。
3、 加强用户模型和用户标签管理
这与设立特征库的合规义务一致,是互联网内容生态的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模型和用户标签管理,完善记入用户模型的兴趣点规则和用户标签管理规则,不得将违法和不良信息关键词记入用户兴趣点或者作为用户标签并据以推送信息。
4、 加强算法推荐服务版面页面生态管理
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建立完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在首页首屏、热搜、精选、榜单类、弹窗等重点环节积极呈现符合主流价值导向的信息。
5、 积极采取措施优化规则透明度和可解释性
鼓励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综合运用内容去重、打散干预等策略,并优化检索、排序、选择、推送、展示等规则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避免对用户产生不良影响,预防和减少争议纠纷。
6、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特殊要求
鉴于提供互联网新闻服务主体的特殊性,不仅要求其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
息服务许可,规范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和传播平台服务,还要求其不得生成合成虚假新闻信息,不得传播非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
7、 网络水军的规制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或者虚假点赞、评论、转发,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或者检索结果排序、控制热搜或者精选等干预信息呈现,实施影响网络舆论或者规避监督管理行为
(三)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特别义务
在2018年3月曝光的“剑桥分析”事件中,8700万Facebook用户数据被剑桥分析公司不当利用,用于在2016年的美国大选中支持特朗普。此事一出,全球哗然。即便Facebook最终用50亿美元的巨额和解金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达成和解,但此事对选举的影响还是令人骇然。所以对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要求更加严格。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可以参照2018年11月,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两部门同时发布的《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其中第二条具体内容为:本规定所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下列情形:(一)开办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务或者附设相应功能;(二)开办提供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者具有发动社会公众从事特定活动能力的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
根据《算法推荐规定》的内容,与一般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相比,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还需履行算法备案以及算法安全评估两项义务。
1、 算法备案制度
根据《算法推荐规定》的要求,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2022年3月1日起,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官方网址为https://beian.cac.gov.cn。备案主体通过官网填报备案信息、查看备案状态,普通用户通过官网查询备案信息。
2、 算法安全评估制度
根据《算法推荐规定》的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
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以上为算法合规部分的上篇内容,主要是解决企业最关心的各项具体算法合规措施问题。下篇内容我们将从科技伦理的重视、用户权益保护,以及对算法合规的未来进行展望等角度进行讨论,欢迎大家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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