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
典型案例
为加快劳动争议案件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步伐,更好地保护劳动权益、维护劳动秩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常熟法院大力推动审判机制创新,构建“三审合一”机制,于五一前夕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劳动人事审判示范项目运行情况,并介绍三起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一: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程某于2019年至2020年3月份,在担任常熟市支塘镇某制衣厂负责人期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尹某、王某、杨某等26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合计32万余元,后经常熟市支塘镇综合执法局责令支付仍未能支付。被告人程某于2020年7月27日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安徽省石台县公安局小河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程某的家属代为退出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程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程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常熟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本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损害用人单位的信誉,更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通过刑法的强力介入,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震慑不诚信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劳动者权利保护体系。本案中被告人程某作为有法定义务支付工人工资的制衣厂负责人,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26名工人工资共计32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案的审理结果充分表明了法院对恶意欠薪犯罪零容忍,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良好的社会警示效果。
(供稿:顾勇 袁媛)
案例二:某运输公司诉某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与陆某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案
基本案情
武某系某运输公司的员工,从事货车司机工作。2020年2月29日清晨,武某受公司指派,驾驶货车从张家港市锦丰镇出发,将货物送至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某公司,卸货后,武某从无锡枢纽进入京沪高速往北行驶,过了峭岐枢纽继续往北行驶,过了江阴大桥下了京沪高速,然后随即又上了京沪高速向南行驶,8时 10分左右其因车辆发生故障下车放警示牌时,被后方车辆碰撞后坠落到江阴大桥南引桥下山路上当场死亡。经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武某对此次事故无责任。后武某的妻子陆某向某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后认定武某之死属于工伤。运输公司认为武某违反公司指令路线行车,属于故意违规违纪行为。因其故意违规违纪行为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亡。遂向法院起诉。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武某在送货返回张家港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系在履行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过程中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死亡,应认定为工伤。运输公司主张武某并非因工作原因发生伤亡,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武某存在拉私活、拉私货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地图显示,从京沪高速由南往北行驶再从峭岐枢纽、江阴南向东虽不是按照公司指定的路线行驶,但亦属于返回张家港的合理路线,再结合武某的 GPS 轨迹来看,其从京沪高速由南往北经过峭岐枢纽、江阴南、江阴北、江阴大桥后掉头再由北往南行驶的整个行驶过程是连续的,掉头期间也并无明显停顿,因此,武某根据实际行车情况,适当改变路线行驶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判决驳回某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运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公路网络的完善和发展,四通八达的道路给运输业带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由此兴起的公路货运业对于拉动经济发展、方便群众生活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相较于铁路、水路等运输模式,货车司机在公路运输途中,可以根据天气情况、道路拥堵状况等因素选择合理的行车路线,发挥公路运输灵活性强、适应性强的优势。货车司机根据实际行车情况,合理变更路线,虽然未按照公司指定运输路线行驶车辆,但依然是履行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过程,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不影响职工工伤待遇的认定。即使未严格按照指定路线行车属于违反公司纪律,该情形亦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举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况。工伤保险旨在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和经济补偿权,应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作合理理解,避免加重职工的责任风险。本案裁判体现了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价值追求。
(供稿:苏志鑫 李彤)
案例三:某供应链管理公司诉胡某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网红主播胡某与某供应链管理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由胡某在供应链管理公司开设的淘宝网账户上“直播带货”,劳务报酬由出场费加直播出货金额结算提成组成,并按月计付。胡某每天在公司安排下上网直播销售供应链管理公司产品,时间按照公司提供的排班表执行,货品价格由公司确定。胡某直播使用的工作室及工具均由公司提供。2020年7月,胡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支持了胡某关于工资的请求。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与供应链管理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理由是: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与胡某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供应链管理公司招聘胡某在网上为其销售产品,为胡某提供劳动工具、工作场所,胡某在公司安排时间里工作,服从公司管理,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胡某销售工作属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故双方关系具有从属性特征,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供应链管理公司依法应当承担支付胡某工资及提成的责任。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典型意义
网络购物在中国已成主流,也是大趋势。在国家大力倡导“双创”背景下,中小企业更是积极借助互联网平台开展服务提供、产品销售等活动,在更宽广领域寻求商机与合作,“直播带货”已成为网络销售的一种重要营销手段。随着抖音、快手等平台主播人气高涨、迅速吸粉,一批网红主播应运而生,带货产品也从单一走向多元。2020年疫情出现后,平台“直播带货”更是展现出线下、展柜销售所无法比拟的便利优势得到蓬勃发展,网红主播也以其独特魅力与巨大流量为网络销售赢得支持。本案中,供应链管理公司为拓宽销售渠道,雇佣网红在淘宝平台“直播带货”,就是一种依托互联网平台媒介和网络主播人气开展电子商务的创新实践。需要注意的是,“直播带货”虽加入网络、电商等元素,但不同于生产要素重构式的平台经营,并未影响到劳动用工实质的法律辨析,而仅是实体店向网店、当面交易到网上交易的变化,传统劳动关系法律特征识别并未受到冲击,本案双方劳动关系认定即是很好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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