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男子到农庄吃饭时,认识朋友介绍的女服务员。酒后二人到酒店开房时,女子临时改变主意,遂将钱还给男子,并要求先行离开。男子拒绝并强行为之后,女服务员报警声称被侵犯。男子到案后却认为二人只是违法,并不构成犯罪。
(案例来源:湖南永州道县法院)

36岁男子陆某驾车从广东到湖南探望老同学时,其同学通过女服务员刘某,在一农庄订了个包间,为陆某接风洗尘,并邀请了几名同事一起吃饭、喝酒。
众人来到农庄后,刘某来到包间为陆某等人点菜,并主动向陆某敬酒。期间,同学向陆某称,刘某是其“干妹妹”,自己平时出来吃饭都是找其订的房间。众人在农庄推杯换盏过后,意犹未尽,遂又相约前往KTV继续喝酒。
在离开农庄时,陆某与刘某互加好友,并邀约对方下班后,务必要到KTV一起玩,刘某遂同意。
在KTV包厢喝酒期间,陆某提出想与刘某,酒后到酒店开房发生关系,刘某开始时是拒绝对方的。可当听到对方愿意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6000元后,有点心动了。
就在二人来到酒店房间门口后,刘某又犹豫了,并在房间门口站着不说话。随后就明确表示不愿意了,刘某说罢就将钱放在房间门口,欲离开。
陆某见状,迅速上前强行将刘某拽入房间,并在房间内,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事后陆某将钱放回到刘某包内,方才让其离开。
受到委屈的刘某出了房间门后,毫不犹豫地报警,将并现金6000元交由民警处置。
陆某到案后声称,二人之间只是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一、那么陆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么?
通过本案案情,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1、二人确实发生过关系;2、刘某确实曾同意以6000元为媒介,与陆某卖淫嫖娼;3、但刘某也确实是在房间门口将钱还给过陆某,并被对方强行拽进房间的。
通过上述结论,我们可以从法律规定中,找到答案,从而证明陆某的行为,到底是违法,还是犯罪。
卖淫嫖娼是指以金钱为媒介,女方自愿与对方发生关系的违法行为。注意,前提是女方是自愿的。如果系违背妇女意志情况下,与妇女发生关系的,将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处罚。
换而言之,本案只要证明陆某当时确实是违背了妇女意志,那么其行为就构成犯罪。
刑法对于行为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这样规定,即不论行为人是使用了暴力、胁迫手段,亦或是使用了其他手段,只要是在妇女处于不能、不会、无法反抗等状态时,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均构成强奸罪。
具体到本案中,通过酒店监控可以发现,刘某在酒店房间门口时,已经拒绝了与陆某的交易,并将现金还给陆某,即代表二人之间违法交易已经中止。此后,陆某是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将刘某拽入房间,对其实施侵犯的。因此陆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二、陆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罚?
《常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细则》规定,强奸妇女一人一次且既遂的,一般在有期徒刑4-6年确定基准刑。但如有认罪认罚、自首、坦白、赔偿并获得谅解情节的,可分别减少25%、40%、15%、40%以下基准量刑。
法院经审理后,根据本案陆某的犯罪情节,具有坦白、赔偿并获得谅解等悔罪表现,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三、本案的警示作用
卖淫嫖娼系违法行为,最高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除此以外,正是因为卖淫嫖娼系违法行为,所以极易引发敲诈勒索、抢劫、强奸等刑事案件。因此,为了自己人身与财产安全,提醒大家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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