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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前科封存对构成毒品再犯的影响
张某某的前科中,其不满18周岁时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此后张某某虽然还有其他前科,但均不涉及毒品犯罪。鉴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以及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方面做出了修改,本案在法律适用方面就涉及了前科毒品犯罪未系成年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是否能够构成毒品再犯的问题。张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某不构成毒品再犯,其理由为:《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张某某此前所犯贩卖毒品罪系未成年,不构成累犯,也不能构成毒品再犯。
经分析认为,辩护人提出的这一理由混淆了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区别,不能成立。毒品再犯与累犯是不同的量刑情节,从逻辑上分析,再犯是上位概念,再犯层面之下根据间隔时间以及罪名的不同,才有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概念,毒品再犯与累犯虽然同源于再犯且存在一定竞合。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毒品再犯是独立于累犯制度的一种特殊规定,二者不存在隶属关系,这点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对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的规定亦有所体现。《刑法修正案(八)》仅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构成普通累犯作出了限制规定,并不涉及《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的毒品再犯,因此前毒品犯罪系未成年并不影响毒品再犯成立。从生效案例角度,《刑事审判参考》第90辑第839号李某耀等贩卖、运输毒品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也确认前科毒品犯罪未满十八周岁不影响毒品再犯成立。
但是,上述分析仅是基于《刑法修正案(八)》,所涉及的《刑事审判参考》刊发的案例也是发生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因此认定张某某是否构成毒品再犯还需根据《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后增加规定的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进一步加以分析。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据此,未成年人所犯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依法应当封存,那么在前科封存的情况下,其是否还能构成毒品再犯,理论界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前科封存不是前科消灭,不影响构成毒品再犯(参见《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前科应作为认定毒品再犯的依据》,载《人民检察》2016年第6期);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如果认定构成毒品再犯必然要求在判决书中公开前科,这不符合未成年前科封存制度的基本规定,因此不构成毒品再犯(参见《未成年人毒品犯罪记录不能作为毒品再犯的依据》,载《人民司法》2017年第12期)。而司法实务部门对此问题也有不同认识,通过网络查询,认定构成毒品再犯的案例与认定不构成毒品再犯的案例均存在。
对此两种观点,首先,从前科封存制度本身内容分析,虽基于办案需要可以查询,但对外应当保密,如要认定被告人构成毒品再犯,必然将其前科情况列明在判决书中,有违前科封存制度规定的保密义务;其次,从法律渊源角度分析,虽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此情况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规定:未成年罪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中加以引用;第三,从法律后果角度分析,《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同时构成毒品再犯和累犯的,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但在量刑时不得重复予以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张某某此次犯罪已构成累犯,即使不认定毒品再犯也不会对其最终处理结果有实质影响。综合上述几点,对张某某可不认定为毒品再犯。如果还有法律问题要了解,可以直接电话咨询郑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要律师具有十年刑事辩护从业经验,一定会为您分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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