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来人间一趟/你要看看太阳/和你的心上人/一起走在街上”——此句出自海子的《夏天的太阳》,生活是很美好的,情感也是很美好的, 生活中的情感是一个人喜怒哀乐的源泉,保证它永远清澈是一个人的责任,也是自我尊重的体现,一旦它污浊不堪,本人也会受损。
那时候很多人都羡慕阿娟,河南郑州人阿娟即使已经38岁,但是风韵犹存,不像个农村妇女,其丈夫因为这一点对她也是含在嘴里怕化了、捧在手里怕碎了,所以从来不让她干重活累活,虽然说家里穷,但是也算把阿娟当金丝雀对待了。
不过阿娟还是出轨了,主要还是自己丈夫的确实拼尽全力要给她一个美好的生活,但也不过是勒紧裤腰带营造出来的假象,时不时就要面临的经济窘迫让阿娟无法忍受,就在这个时候陈某平出现了,成了阿娟另一个更值得的选择。
陈某平虽然读书不多,但是很有经商头脑,胆子也大,租了一个店面开了一家小超市,一年下来数十万的收入不在话下,所以娶了一个漂亮老婆,生了一个乖巧的儿子,只是老婆成了黄脸婆,儿子也用不着他管了,他就看上了阿娟。
这两个人一个人缺钱财,一个人缺美色,一个人钱包鼓鼓,一个人鲜嫩多汁,刚好互补,一来二去就发展成了地下关系,不过纸终究包不住火,很快风言风语就遍地起,阿娟的丈夫知道了,伤心欲绝地要和她离婚,刘某平的妻子也知道了,直接在大街上闹得人尽皆知。
考虑到这样下去也不是办法,村委会居中帮忙协调,当时阿娟觉得这件事确实丢人,不愿意一错再错,何况刘某平夫妇都答应说要给她家12万元的补偿,阿娟和刘某平在一起没有损失,不和他在一起也没有损失,因此签下了协议。
不过陈某平却不是这么想的,陈某平觉得这件事有点匪夷所思,两人明明是各有所需才在一起的,又不是他逼迫阿娟的,怎么到头来他还要给阿娟钱?何况他也根本不想和阿娟断绝往来,每天继续纠缠阿娟,这笔钱当然更不可能给了。
阿娟的丈夫看阿娟屡教不改,彻底失望,想着与其帮别人养女人,不如放她自由算了,自己也不用再一直顶着一个绿帽子,就和阿娟离婚,还带走了孩子,主要是法院考虑到阿娟根本没有照顾孩子的能力,阿娟可以说就这样失去了孩子。
可刘某平还是不放过她,她对此心生厌烦不说,旁人也觉得她造成的影响不好,尤其是阿娟好不容易找到了一个工作,老板却因为她深陷这类桃色异闻,觉得对自己的店子名声不好,会促使有的人抵制自己的产品,所以将她辞退了。
孩子被带走了,工作也没有了,在哪里都受到指指点点,刘某平还迟迟没有兑现补偿金,让阿娟一时之间绝望崩溃,并把这一切都怪在了刘某平的头上,这时候刘某平又找上了她,说既然阿娟都离婚了,就干脆跟着他算了,还急不可耐地要和阿娟发生关系。
阿娟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和刘某平扭打在一起,然后掏出刀将刘某平刺死了,把刘某平杀死以后,阿娟才从那种愤恨的状态中抽身而出,到派出所自首,不过她说,虽然之前是自愿的,这一次却不是,所以自己杀害刘某平顺理成章,是正当防卫。
意思就是因为刘某平QJ她,她极力反抗才会一不留神把他杀死,这属于正当防卫,她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那么刘某平到底有没有QJ她?相信两人呆在一起时,刘某平确实表露过要和她春宵一刻的意思,但顶多是进行了几次搂抱的行为,因为阿娟身上一丝不乱。
这意味着,阿娟没有可以证明刘某平QJ的证据,确实以前愿意,这一次不愿意,那么这一次就很有可能构成QJ罪,但是判刑讲究证据,什么证据都没有不能认定犯罪事实的存在,因此警方没有采用这一方面的笔录,检察院仍然以故意杀人罪将她起诉。
之所以认定是故意杀人罪,在于阿娟的那把刀是她自己提前带的,提前带刀本来不一定就是故意杀人,也有可能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但是通过阿娟的描述、现场的惨烈程度,加上其他相关的证据来看,怎么都是阿娟蓄意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阿娟的行为不在情节较轻的行列,她的杀人行为是恶劣的,一般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考虑到这是情感纠纷导致的命案,适用于慎用死刑原则,以及刘某平作为有妇之夫还纠缠不休,存在一定错误,因此最终判处阿娟无期徒刑,这一场婚外恋本就是节外生枝,最终得到了树木自我的铲除,所以人要保证感情的纯粹,毕竟婚外恋不叫寻找自我,叫“自戕”。
文中名字皆为化名,图片来源网络仅配合叙事,侵删,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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