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纪实回顾】

爱情是伟大的,在恋爱中的男女都是幸福的,是快乐的。古今中外很多名著经典作品都是歌颂爱情、传唱爱情故事的。很多人在爱情中是不计回报不计后果的。

网络上流传这么一个事件,就是一个90后女子为了让男友能够买房、买车,远走他乡卖淫,被抓时已经赚到160万了,而自己手机用烂了也舍不得换掉,也不知道这个事件真假如何。如果是真的话,这女娃也太痴情了,不知道男友会不会领她的情啊。

【法律问题】

现在的问题是,从法律上来说,她被抓时已经赚了160万,这160万要被国家没收吗?

【金宝每日说法】

可能按照我们一般人的观念,这是非法收入,应当一律没收的,这是我们朴素的观念,那么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否真的会把女子卖淫收入一律没收呢?

首先我们从治安管理法角度来看,对于卖淫的处理是拘留和罚款,而罚款一般是500元以下,没有规定没收嫖资的规定。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通过这个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方式为拘留和罚款,并没有没收违法所得。

再从刑法角度来看,如果触犯刑事犯罪的话,有很多罪名会有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但是我们要清楚一点是,如果组织他人卖淫是会触犯刑事犯罪,但是失足女自己卖淫并不构成犯罪,也没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的任务是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虽然“嫖资”属于违法所得,但法律没有规定予以没收,属于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应受到保护。

所以金宝每日说法认为无论是从行政法的角度还是刑法的角度,国家都不能没收失足女卖淫得来的收入。

那么从民法角度来看,关于失足女赚到的嫖资应当如何处理呢?

从民事角度,她的收入依靠的行为,从民法角度来说又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而且呢,她和嫖客建立金钱身体交易,如果看作一个合同,那么依据民法典规定又是无效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那么,无效合同应当如何处理呢?

根据《民法典》五十八条 规定,因该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真的按照这一条规定操作,那么失足女就应该把钱返还给嫖客了,但是嫖客从失足女那里获得的东西又无法返还,所以这条也是无法操作的。

所以从民法角度也是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只能说,现在大家还没有把它当作一个严肃的问题来研究罢了。

【小结】

所以,综上所述,金宝每日说法认为,无论是从行政法角度还是从刑法角度,没收失足女的卖淫收入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从民事角度来说,也无法剥夺她的这样的收入。但是也无法理直气壮地说她这笔收入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那么关于这件事你怎么看?金宝每日说法欢迎发表你的想法和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