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冠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遏制乱捕滥猎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冠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明确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冠县县域均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全年均为禁猎期。
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应依法申请特许猎捕手续。
二、禁止猎捕范围
所有受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均禁止猎捕。如: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等。
三、禁猎工具和禁猎方式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运动枪支、汽枪、地枪、排铳、地弓、猎套、猎夹、弹弓、弓弩、粘网、毒药、爆炸物、电击、猎捕网、麻醉针、高频声波以及电子诱捕装置等一切对野生动物造成伤害的猎捕工具和装置。
禁止使用陷阱、火攻、烟熏、网捕、诱捕、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以及夜间照明行猎等一切危害野生动物的猎捕方式。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要求,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
冠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0日
温馨提示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在冠县常见的陆生野生动物有以下种类:
国家一级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大鸨、白枕鹤、秃鹫等。
国家二级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猫头鹰、鹰、隼、歌百灵、画眉以及鹦鹉(除虎皮鹦鹉、鸡尾鹦鹉、桃脸牡丹鹦鹉)等。
山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黄鼬(黄鼠狼)、獾、普通夜鹰、黑枕黄鹂、啄木鸟、七彩山鸡(野鸡)、灰斑鸠(野鸽子)、野鸭、白鹭、四声杜鹃(布谷鸟)、黄雀、苍鹭、普通秋沙鸭等。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兔、刺猬、绿头鸭、黑水鸡、骨顶鸡、普通翠鸟、戴胜(一把扇)、灰椋鸟、八哥、灰喜鹊、喜鹊、斑鸫、夜鹭、白头翁、家燕、青蛙、壁虎、中华蟾蜍、麻雀等。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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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侯晓 编辑|袁晗雪
来源|冠县警方
新闻热线|0635-8229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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