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台山。余女士把价值110000元的车子,错标为11000元,有人付款并联系她,她才发现自己标错了价钱。于是她取消交易,结果被告上了法庭。
余女士和丈夫开了一家快餐店,一开始生意还不错,但后来慢慢的,生意越来越不好,手里的钱便周转不过来。为了把店里的生意做起来,余女士和丈夫便决定把自家的一辆车子卖掉,挽救他们的事业。
徐女士和丈夫把车子开到二手车店,准备卖给他们,但是店家给出的价钱,远远低于他们的心里预期价钱。他们是2019年花了19万买的,虽然开了三年,但并没有开多少路程。她和丈夫估算了一下,自家这辆车怎么也值11万左右。
于是,余女士就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在网上卖这辆车,并写上110000元,心想要是卖不掉,然后再卖给二手车店。余女士办完这件事后,就把这件事放到了脑后,继续去忙自己的事情。
然而过了几天,一位黄先生联系了她,告诉她,他已经买下了余女士的车子,并且付了款,他想和余女士商量,什么时候办过户手续。余女士大吃一惊,没想到自己的车子这么快就有人买下了,内心甚是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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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当她打开交易页面,她崩溃了。原来自己标的价钱并非110000元,而是11000元。余女士这才发现,由于粗心大意,自己在标价钱的时候,少写了一个零。
在这种情况下,11000元卖掉自己价值110000元的车子,比二手车店给的价钱还要低,这肯定是不能卖呀!于是她赶紧联系黄先生。然而这时她却联系不上他,因为黄先生预留的收货电话并不能打通。
在联系不到黄先生的情况下,为了表明这辆车不能卖,于是她取消了订单。由于要操心店里的生意,余女士就把这件事情又往后放了放,也没把这件事放心上。
然而一个月过后,余女士竟然接到了法院的传票,这让她非常震惊,上面写着高额的赔偿。
原来黄先生把告她上了法庭,余女士想不通,自己只不过是标错了价钱,少写了一个零,在这种情况下取消订单,怎么就会面临这么高的赔偿?但既然被告上法庭,她只能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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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认为余女士没有诚信经营,未经买家同意私自关闭订单应视为明确告知不履行合同,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但余女士认为,自己发布的价钱纯属误写,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属于重大误解,自己可以撤销订单,并且根据网上交易的相关规定,她也有权利关闭订单。
1.根据【交易约定】中的规定,交易前,买卖双方可针对交易及商品情况沟通交流,可选择线上交易或“见一见”见面交易。买方拍下且未付款到支付账户前,以及买家付款后卖方发货前,买卖双方均可自主关闭订单。线上交易卖方操作“我要发货”,或“见一见”交易卖方完成“扫码收款”即表示买卖双方的交易约定。
虽然黄先生付款成功后,和余女士已经构成合同关系,但买家付款后卖方发货前,买卖双方均可自动关闭订单,这也属于合同的约定,余女士取消订单不属于违约行为。
2.构成合同关系是基于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余女士把11万元的车子错标为11000元,很明显这不是余女士的真实意思,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147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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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女士把11万的车子,错误的标价为11000元。交易价钱和目标价钱两者相差甚远,如果交易成功,将会对余女士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因此这是重大误解,有违公平原则,可以依法请求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撤销权消灭的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即卖家应当在知道买家拍下订单后90天主动申请撤销该订单。
虽然黄先生下单成功,但是余女士可以在王先生下单后的90天,申请撤销该订单。并且,根据交易约定,买家付款后,卖家发货前,买家可以自主关闭订单,因此余女士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不需要给黄先生经济赔偿。
对于这件事,很多人认为,既然是余女士自己的失误造成的,那么她应当为自己的失误承担责任,虽然由于重大误解可以撤销订单,但应当给黄先生适当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