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烈士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加强对英烈姓名、名誉、荣誉等的法律保护,对于促进社会尊崇英烈、扬善抑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本期干货小哥整理了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裁判规则、观点、法律法规,供读者参考。

法信 · 裁判规则

1.将雷锋姓名用于商业广告和营利宣传,构成对雷锋同志人格利益的侵害,侵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要旨:将雷锋姓名用于商业广告和营利宣传,曲解了雷锋精神,构成对雷锋同志人格利益的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2.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英雄烈士近亲属不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检例第51号:曾云侵害英烈名誉案

案例要旨: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英雄烈士近亲属不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检例51号

3.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英雄烈士近亲属不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湖南省常德市检察院诉唐某成侵害刘磊烈士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要旨: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英雄烈士近亲属不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违法者承担公益损害责任。

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

4.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诉瞿某某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要旨:1.以文字恶搞等方式亵渎英雄烈士事迹,不仅侵害英雄烈士本人的名誉权,给英雄烈士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英雄烈士的名誉神圣不可侵犯。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3.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对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

案号:(2019)浙0192民初9762号、9763号

审理法院:浙江杭州互联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年第1辑(总第155辑)

5.司法裁判应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本导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诉瞿三宝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要旨:司法裁判应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本导向,准确把握其在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和公民层面的具体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公正司法的全过程,切实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

审理法院:浙江杭州互联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1年第23期

6.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市(分、州)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淮安市检察院诉曾某侵害烈士名誉公益诉讼案

案例要旨:对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市(分、州)检察机关有权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侵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号:(2018)苏08民公初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8月23日第6版

法信 ·司法观点

1.侵害英烈人格利益应承担责任

《民法典》规定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何为英雄烈士。关于“英雄”,目前还没有规范明晰的评定标准,一般是指那些为了他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不畏艰难牺牲,英勇奋斗并作出重大贡献的人,英雄的认定并不需要特定的程序;烈士则指在特定的情形下牺牲并且经过一定程序被评定为烈士称号的人。还有一些与英雄、烈士一样对国家、民族、社会作出了巨大贡献的人,尽管不宜被称为英雄,也没有被评定为烈士,但是他们的人格权益也是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律并不仅仅保护英雄烈士等的人格利益,对于普通人的人格利益,也是予以保护的。根据《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不仅关系到其自己和家属,还关系到社会公众,因此,《民法典》对于侵权人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出了特别规定。其次,正是因为法律对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给予了特别保护,如果保护过于宽泛,对民事主体的行为限制过于严苛,也有失平等。因此,适用《民法典》对英雄烈士等的人格利益特别保护的规定,英雄烈士应当已经去世,因为如果英雄人物尚在世,其人格权益受到侵害时,本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名誉、荣誉;此外,英雄烈士等的个人的姓名、肖像、荣誉、名誉必须已经成为公众共同的财富、社会共同的利益,才能适用《民法典》关于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特别保护。

适用《民法典》对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特别保护的规定认定民事主体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那么,主体的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该主体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行为存在过错,即有故意为之或者对自己的行为有放任的意思;侵害了英雄、烈士的等的姓名、肖像、荣誉、名誉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见,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应承担的责任是侵权责任。

那么,由谁对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呢?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25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也就是说,如果英雄烈士有近亲属或其他近亲属,那么近亲属或其他近亲属可以依据《民法典》第994条而不是第185条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在维护死者人格权益的同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其他近亲属或者近亲属、其他近亲属不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总则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280-281页。)

2.在司法实践中对英雄烈士等人物提供特别保护规定时的注意事项

在司法实践中,把握本条对英雄烈士等人物提供特别保护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应限定在已经去世且无近亲属的英雄烈士等的范围内。理由是,如果英雄人物尚在世,则其人格权益受侵害时,可循普通民事主体维护荣誉、名誉等人格权益进行司法救济,当然并不绝对排斥判定侵权责任时对本条的援引适用。其二,如果英雄烈士尚有近亲属在世,则其近亲属可依法提起诉讼,在维护死者人格权益的同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其三,英雄烈士等的人格利益必须已经转化为社会公共利益。本条表述强调,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说明《民法典》特别保护的是英雄烈士个人利益已经转化而成的社会公共利益,该种利益已经超越一般民事主体的单纯个人利益范畴。其四,依据本条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益诉讼制度,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

注:上文中本条指《民法典》第185条

(马世忠主编:《人民法院大讲堂民法典重点问题解读》,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436-437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烈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责任: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执行。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办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可以直接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的意见。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明材料;

(三)已经履行公告程序、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意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六十九条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5.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第九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直接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的意见。被侵害的英雄烈士等人数众多、难以确定近亲属,或者直接征询近亲属意见确有困难的,也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的意见。

第九十三发布公告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赔偿权利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情况、适格主体起诉情况、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情况,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跟进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