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公众号中路法石 作者:文师看法 获得授权发布
2022年6月10日唐山暴力事件发生以来,网络上充斥各种说法,以愤怒和严惩凶手呼声最高,这是需要肯定的,但从朴素主义的看法和法律看法有何不同?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如有不妥请勿追问。
目前关注到的一些争议事实以及看法:
1、如果黑衣女子没有抡起酒瓶就可能不会引起殴打冲突?
2、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3、谁是第一报警人,谁是第一爆料人?
4、该店老板是否有报警和制止的义务?
5、唐山连日爆料实名举报视频,又说明了什么?
6、法律角度来看犯罪嫌疑人触犯何罪?应当如何处罚?
7、律师如何为犯罪嫌疑人辩护?
8、侠客出手还是保持沉默?
一、如果黑衣女子没有抡起酒瓶就可能不会引起殴打冲突?
观点1:看清楚事实,对方醉酒又是壮汉,面对调戏侮辱和击打,朋友本应该远离和劝和。但是,如果该男子正在击打同伴,此刻纵有理性也难以避免不动手,有可能本身就充满正义和敢斗的性格,又或者是其他,对于同伴的出手,我们作为事后观察者,应当给予赞同和同情,站在友谊及勇敢的价值观上看到,帮助朋友,保持兄弟姐妹之情,应当值得推崇。
观点2:假如女子不抡起酒瓶砸向男子,男子就会住手了吗?我看未必,不能以假设来做推断当时情况紧急的事实,抡起酒瓶可能是导致武力升级的原因,但是与事后团伙加入殴打女子无关。作为男子殴打的行为,被殴打女性的反抗都在情理之中,作为其他同伙男为何要加入殴打行列?也可能是本性恶劣或者具备”恶势力“的因素?
二、该犯罪嫌疑人男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我的看法是:不构成!
从视频以及事后旁观者的报道看出,是该男子酒后语言刺激、及性骚扰的举动,加上动手击打女子并且手扣喉咙,瞬间冲突,由男子起到主导作用,该责任由男子承担,至于另一女子抡起酒瓶是捍卫被打女子的人身,面对强壮的行为人(男子)当时处于紧迫危险的情形下,随手抡起瓶酒并不算“非常危险武器”,也可以看成“一般人正常帮助行为”,在当时条件下,反而起到一个保护或者反击的作用,故应当加以肯定,成立正当防卫,不能让不法者嚣张狂妄,而同伴只能远离躲避吗?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上等等是一致的,但是在限度条件上却截然不同。正当防卫必须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限度条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不法侵害的强度;2、不法侵害的缓急;3、不法侵害的权益。
三、谁是第一报警人,谁是第一爆料人?
我的看法是:致敬!
本来报警是最正常不过的事情,为什么对该报警女子要致敬呢?第一:她反应过来了没有麻木。第二:她克服了被报复的可能性之恐惧或顾虑。第三:她应该很想帮忙或者劝止?至于报警第一人,我们更应该致敬,背后的原因可能是:英雄主义的退潮又或者侠客文化的枯萎吧?
如果没有视频是难以引起全国民众的关注吧?确实如此!诸多案件,有争议性的,很多视频都难以公布网络,至于背后的原因或许是网络审查又或者是行政思维的原因,但不得不说,第一个把视频爆料出来的,是勇者,他同样也可能会面临严重的阻却力量。每天刑事案件多如牛毛,有争议性、有公共安全危害性或者有欺压性的大案要案特别案件的视频,还是希望尽可能适当的公布,因为公开不断具有震慑力还有公平公正的监督意义,当然办案人员也可能遭受巨大舆论压力,因此,权衡之。
四、该店老板是否具有制止或者报警义务?
我的看法是:是否赔偿要看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烧烤店事件应当是突发事件,作为店经营者、管理者是难以预料也难以应对的,一般会免责。如果在餐馆发生的是突发事件,餐饮企业经营者来不及采取防范措施,那么,餐饮企业对第三人直接导致的侵权事件是无法防止的,餐饮企业是可以免责的。但是,如果餐饮企业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有过错,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条第1款还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至于刑法上:不作为犯罪或者是否具有救助义务来看该店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谈不上。哪些情况下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呢?第一、行为人附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者业务上的履行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第二、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而未履行(能为而不为);第三、由于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而未履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
五、唐山连日爆料实名举报视频,说明什么?
我的看法是:除恶务尽,打伞无止境
本暴力事件已经严重挑战人们的底线,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对于安全感的心理感受非常之压抑、之恶劣!网上查询到1983年首次严打始于唐山,“唐山50人砍刀队”被绳之于法,结合6月11日前后网络上出现实名举报黑恶势力的视频,我们不能据此推断唐山黑恶势力的来龙去脉,我们只能呼吁当局:除恶务尽,打伞无止境,还公共安全感!对此不必多言,唐山相关部门已经发声:从宽从严!
特别说明一句:权力是男人的春药,运用权力简单,控制权力欲更是为官之道。
六、法律角度来看犯罪嫌疑人触犯何罪?应当如何处罚?
我的看法是: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又或者涉黑恶犯罪,累犯?仅仅从视频和事件的相关报道,是难以做到客观、公正、全面的预判,只能从旁观者的角度,发表一些可能性的看法。
- 寻衅滋事罪,争议不大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本案中,该男子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并且引发三人以上加入暴力行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可能达到顶格5年的刑期。
2. 聚众斗殴罪,不构成!
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所以聚众三人以上打架斗殴的,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本案中,明显是男子寻衅滋事,殴打女子,最后构成群体暴力殴打他人的严重事件,女子一方处于弱势,并且在毫无准备的情形下,没有超出任何防卫过当的限制,受害女子几乎毫无反手之力,又可能造成的重伤结果,假设要论防卫也应当构成正当防卫,不可能成立聚众斗殴罪。
3. 故意伤害罪,可能构成!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最终的司法鉴定,从目前情形来看,受害者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是可能构成轻伤以上,结合当时殴打行为、人数、工具来看,也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主要区别:
(1)从行为人的主观犯意来区别,这是区分两罪的关键。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2)从伤害别人的理由看,故意伤害罪往往都是事出有因,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一定的恩怨,这种恩怨可能是长久积累下来的,也可能是最近、及时产生的,简言之,就是事出有因;但寻衅滋事刚好相反,也就是说事出无因。
(3)从侵犯胡对象看,故意伤害中行为人侵害的对象往往是很明确的,是特定的;而寻衅滋事侵害的对象具有随意性,是不特定的。
(4)从行为人的客观表现来区别。故意伤害罪表现的具体行为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寻衅滋事罪表现的具体行为是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5)对人体伤害程度的要求有所不同。寻衅滋事罪对他人人身损害的程度仅限于造成轻伤以下的后果,故意伤害罪造成人体伤害的结果则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三种。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寻衅滋事造成重伤或死亡结果的,直接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因此只要发生了重伤以上的结果,行为人的行为从寻衅滋事转化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本案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也还需要进一步侦办)。
4. 黑恶性质犯罪,需要进一步侦办!
根据刑法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无论是”黑社会“还是”恶势力“,都具有暴力性、组织性、逐利性三个特性。
(1)”黑社会“性质认定:(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恶势力“性质认定:(一)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一般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三)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四)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或层次较低。
本案是否具有上述涉黑恶组织性质犯罪,有待于司法机关的侦办,在此也不过多论述。
七 、 律师如何为犯罪嫌疑人辩护?
根据朴素主义价值观,当很多人看到这个问题会颇有微词,但这是法律规定,每个人都有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权利。我们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的手段及作为就不给予辩护的机会,每一个案件特别是黑恶势力的案件,都更加需要双方的辩护与对抗,在法律的范围内,展现出法律的应有价值。因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权,是刑法的本义。
在此,因为对案件不了解,作为旁观者作简单的推断,切勿抨击,仅供参考:
辩点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严重寻衅滋事。
辩点2:受害一方抡起酒瓶砸头是导致暴力升级的关键因素。
辩点3:无法直接、必然的推知犯罪嫌疑人具有故意伤害行为,至少有几个人可能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只构成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者不应一概而论。
辩点4:在有组织的”涉黑恶性质“方面做举证质证的对抗。
辩点5:当事人积极赔偿以及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以争取减刑缓刑的处理。等等。
当然此案应当从快从重从严处理,除恶务尽!
八、 侠客出手还是保持沉默?
这是一个问题。
此时此刻带着愤怒写这篇文章,正如刑法老师罗翔所言:没有愤怒,难言正义。面对如此的邪恶,如果众人是麻木的,那才是一个社会问题。当然涉及公序良俗以及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范畴,也不是三言两句就能说清,不必责怪在烧烤店的人或者店老板,但一定要致敬报警的人、爆料的人以及试图阻止暴力的人。
值得思考:如何拔刀相助不仅仅是一个认知问题也是一个制度问题?
1、正当防卫的认定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法律进步,”反杀“不一定构成防卫过当,正当防卫的法律底线必须坚守,必须清晰,必须肯定。
2、见义勇为的保护措施设立或者规定见义勇为的基本程序和指导方案,让更多的侠义之人敢与黑恶势力作斗争,敢于拔刀相助,敢于维护正义。
3、群体主义的防范意识尽可能具备,意思就是作为旁观者尽可能与旁观者取得联络,马上商讨一下协助行为,就算几个男人站起来一下,说几句话,尽可能制止劝阻殴打者,保护劝退被殴打者,可能会降低社会危险度以及危害结果。不要形成”休管他人瓦上霜“的陋习,希望群体防范主义永不退潮,维护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感的人,多一些。
4、准沉默权也不必过多宣扬,虽然自我保护是第一要务,但整个社会之风形成了沉默、冷漠乃至个体主义盛行,也不是好事,推己及人,就算保持中立,也该适当劝和,主动一点,让社会多一点正义感,这,应当是整个社会的努力方向。
之所以
为人
什么是正确的?“
虽有言,冷漠是邪恶的土壤,但勇敢和自信也需要良田!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