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厅发布了

关于进一步完善高中阶段学校

考试招生制度的通知

其中,对于普通高中招生

在招生计划、招生范围、

自主招生政策以及

招生行为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进一步完善高中阶段学校

考试招生录取

建立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模式。

在全开全学、全科开考、保障义务教育基本质量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夯实基础、文理兼顾、负担适度”的原则,确定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计分科目。

各市要积极探索将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重要依据之一,使综合素质评价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中真正发挥作用,克服唯分数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高中阶段学校要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制订具体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使用办法,报经主管教育部门批准后,至少提前1年向社会公布。

加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管理

各市要根据区域内初中毕业生数量、高中阶段学校布局、适宜的学校规模和班额控制要求,分县(市、区)、分学校科学合理核定年度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报经省教育厅备案后严格执行。

继续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将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名额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分配名额适当向区域内农村初中倾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以市为单位建立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统一招生电子平台,严格规范招生时间和程序。尚未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统一招生电子平台的市,须加快建设进度,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严格管理普通高中招生范围

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区域内统筹确定。县(市、区)属公办普通高中在本县(市、区)域内招生,设区市市属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在本市城市区范围内招生。高等学校附属中学招生,由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招生范围与所在地其他市属学校相同。

空军青少年航空班、海军青少年航空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招生。从2024年开始民办普通高中只在审批地招生。

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政策

自主招生主要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

各市每年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比例须严格控制在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总数的5%以内。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有条件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实行自主招生。经批准的学校,自主招生对象应为招生区域内初中学校在籍在读应届毕业生,自主招生录取人数一般不超过本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5%,并纳入学校总招生计划数管理。自主招生应安排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以后进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具体办法,报经省教育厅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全面规范学校招生行为

严禁普通高中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

严禁普通高中之间借对方名义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

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参与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以公办普通高中名义招揽生源;

严禁公办普通高中以“帮扶”“集团办学”“联合办学”等名义参与民办普通高中招生;

严禁普通高中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

严禁普通高中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

严禁普通高中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

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

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按照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和河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全面清理加分项目

各市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严格控制加分项目及其分值,保持中考加分政策与高考加分政策基本一致。要按照“谁主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考生加分资格审核与公示,强化监督管理。

来源:河北省教育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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