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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说: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实务中,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成为相关案件的争议焦点,法院会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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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简介

岑某3、刘某、霍某申请再审称:(一)岑某3、刘某、霍某起诉请求继承刘庆来持有的佛山市志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柏公司)45%股权份额,二审判决该部分诉讼请求另案解决错误。(二)岑松江法定继承自刘庆来的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傢俬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从公司)股权分割,应当适用澳门××行政区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涉澳门法定继承纠纷,争议的焦点是二审判决有无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及如何确定岑松江继承自刘庆来的乐从公司股权份额法定继承准据法。

二审判决有无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及如何确定岑松江继承自刘庆来的乐从公司股权份额法定继承准据法

关于二审判决有无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问题。岑某3、霍某、刘某起诉请求继承刘庆来持有的志柏公司和乐从公司股权份额。但岑某5、陈某、岑某4抗辩主张志柏公司系岑某5牵头成立的家族企业,实际股东为岑某5、陈某、岑某4和岑松江,已另案提起确权之诉且至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前尚未审结。故一、二审判决指明志柏公司股权继承事宜另诉解决,并无不当。

关于如何确定岑松江继承自刘庆来的乐从公司股权份额法定继承准据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因此,岑松江继承自刘庆来的乐从公司股权份额在岑松江死亡时法定继承的准据法,是岑松江死亡时经常居所地的法律。

02

法院裁判

岑松江生前经商安身立命,其生活中心的认定除考虑其本人、父母、子女的居住情况外,应重点考查其资产来源、投资经营、资金流转、财产分布等状况。岑松江生于顺德,长于顺德,取得澳门××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后,仍在中国内地与家人共同从事经营活动,包括投资和经营乐从公司、志柏公司,并在中国内地购置诸多不动产,开设诸多银行账户进行上亿元的巨额资金流转。相较而言,岑松江在内地经营实业的资金及规模大于在澳门××行政区的投资。二审判决综合全案情况,认定岑松江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内地,并适用中国内地法判决分割其继承自刘庆来的乐从公司股权份额,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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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小军家事团队/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