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你好,请问:超过保质期和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进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可以视为违法经营行为吗?相关处罚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吗?
1.在餐饮单位品处理区发现过期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超过保质期后,虽在品处理区但未使用及无使用可能的, 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定性为未定期检查库存品,未及时清理超过质期品,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予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如果餐饮单位店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建议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处理,具体还有看实际情形,看饭店是否销售。在办理此类案件中,调查重点是是否使用和是否销售。
生产日期计算方式问题
留言日期:2022-01-12
问:贵司各领导和工作人员好,本人在此想咨询一下,本人的计算方式是否正确?
举例说明:豆奶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3日,保质期12个月,以生产日期为计算起点的话,该豆奶的最后有效期为2022年1月2日(在保质期内),该豆奶的过期日期为2022年1月3日,以生产日期的第二天为计算起点的话,该豆奶的最后有效期为2022年1月3日(在保质期内),该豆奶的过期日期为2022年1月4日。
感谢回复!
答: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食品生产者可选择以具体日期或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保质期,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以固定时间段形式标示保质期的,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2-01-19
总局答复: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报告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报告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留言日期:2022-01-13
问:你好,请问在没有监督抽检报告的情况下,根据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报告,能否作为对生产企业行政处罚的依据。
答:不合格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验结论与抽检计划无关。评价性抽检计划下检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当按照不合格检验结论开展后处置。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2-01-17
总局答复:计算“销售产品货值金额”时,是以本批次进货量为准,还是以抽检基数为准?
产品货值计算
您好!请问在适用《产品质量法》的时候,计算“销售产品货值金额”时,是以本批次进货量为准,还是以抽检基数为准?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您好!执法办案时可在抽样基数的基础上,调查该批产品的销售及库存情况,货值金额应计算包括该批产品已经售出的产品和尚未售出的产品。
总局答复:凭身份证不能查询名下公司
咨询内容:
身份证曾经遗失过。请问如何查询身份信息是否被冒用注册为公司法人?或者作为董事、监事等?各地工商信息不互通,无法把全国各地工商部门都跑去查一遍。也不想坐等事发,影响其他社会信用等。盼复为谢!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答复: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保证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被泄露,个人相关市场主体信息不属于我局公开事项,如发现被冒用线索,可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当地登记注册机构反映。
注:答复内容仅作为公众了解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作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参考性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定效力,具体业务办理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准。
总局答复:办事处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
咨询内容:
我司在异地设有一个办事处,仅为联络客户用,无经营活动,是否还需要办理办事处的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答复:
根据《公司法》《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公司在其住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成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办事处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注:答复内容仅作为公众了解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作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参考性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定效力,具体业务办理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准。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来源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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