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号6月13日消息,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蔡鄂生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滥用职权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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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蔡鄂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蔡鄂生,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蔡鄂生利用担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鄂生利用曾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鄂生担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鄂生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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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400985850

另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1月24日消息,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蔡鄂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蔡鄂生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政治上彻底蜕变,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滥用金融监管权,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污染金融领域政治生态,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奢靡腐化,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和打高尔夫球等活动安排,多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组织观念淡漠,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寡廉鲜耻,搞权色、钱色交易;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干预和插手行政许可事项;目无法纪,“退而不休”,顶风作案,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力为他人在融资贷款、项目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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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鄂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蔡鄂生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蔡鄂生简历

蔡鄂生,男,1951年出生于湖北。

1968.12--1970.12山西省绛县农村插队

1970.12--1975.04解放军高炮七十一师六三一团战士

1975.04--1978.02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海淀区办事处干部

1978.02--1982.02山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财政金融专业学习

1982.02--1984.06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金融管理司干部

1984.06--1986.10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体改处副处长(其间:1985.03--1985.07中央党校国家机关分校学习)

1986.10--1988.0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三处处长

1988.03--1990.07中国人民银行综合计划司金融体改处处长

1990.07--1992.0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体改司规划试点处处长

1992.03--1994.01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利率管理司副司长

1994.01--1994.0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司长

1994.05--1998.07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司长(其间:1995.03--1995.07中央党校学习)

1998.07--1998.09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二司司长

1998.09--2000.02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

2000.02--2001.05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兼上海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01.05--2005.12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其间:2004.09--2005.01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B班学习)

2005.12--2013.0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综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