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一名女子穿着裙子出门逛街,在走到一扶梯时,突然感觉腿部很痒,她以为是虫子,就下意识地低头一看,却被吓了一大跳。只看见身后有一名男子,正拿着手机,放在很低的地方,偷拍她裙底时,不小心碰到了她的腿。
女子赶紧呵斥对方,男子做贼心虚,转身想离开,并一再声称没有拍。女子霸气拉住对方,称其绝对拍了,让其打开手机删掉照片,不然就报警,男子无奈打开手机,指着一张照片询问:
“这张是你吗?”
女子回应:“这难道不是我吗?赶紧给我删掉。”
男子慌忙表示,自己马上删掉。就在男子删照片的时候,女子又发现了一个可怕的事情。

她看到男子的相册里,除了她之外,还有非常多其他女生的照片,男子对此解释说,这都是他在网上下载的,可是女子清楚的记得,其中几张照片就是她旁边那位女生的,男子却不肯认账:
“我已经把你的删了,其他的不关你的事。”
但是女子态度依然很坚决,要求男子全部删掉,不然就报警,并再次询问:
“你为什么要偷拍人家女生?人家穿裙子就是让你拍的吗?”
男子这时候又换了个说法狡辩:
“我是没注意到,属于误拍。”
对此我只想说,全是女生裙底的照片,这也叫误拍?一个是误拍,相册里全是这个怎么解释?不是自相矛盾吗?男子也是知道很丢脸,自己把照片全删掉,要求女子不要报警,既然知道丢脸,为何还要做这种事呢?听到报警就怂了,之前的嚣张劲哪去了?

他可能觉得自己做的事不严重,殊不知,这已经违法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且,从他手机里的照片来看,他作案的次数不止一次,完全就不存在误拍的可能,误拍也是正面的吧,你告诉我,裙底怎么误拍?
这名男子如果将拍摄的照片进行传播,那可就不只是拘留这么简单了。若是将照片卖给其他人,而从中获利的话,根据《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对于这种对人的侵害,一般都属于民事责任,处理的话,首先,肯定要让对方停止侵害行为,还要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赔偿。其次,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一般是属于侵权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一定的后果,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不构成刑事责任。
最后,在让男子删完照片后,女子就让其离开了,其实对于这种人,可以选择报警处理,照片是被删了,但谁知道,他有没有备份呢?

我想说的是,作为一个成年人了,难道就没有一点羞耻心吗?不知道其他女生是否知道他的作为,但是要为这名勇敢的女子点赞,很多女生碍于面子,不敢声张,殊不知,这只会助长他们的嚣张气焰。
又不是小孩子了,明知道不该做,还是去做了,就是故意的行为。俗话说: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这件事中,男子的做法违反公序良俗,也提醒大伙儿,女生若是遇到类似事件,在条件允许且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用手机拍下对方面貌,大声呼喊寻求别人的帮助,千万不要选择沉默,你的沉默,只会换来对方的得寸进尺。
最后,还是要为这位女子点赞,若不是她的勇敢行为,可能有不少女生的隐私,都会被泄露出去。同时也提醒广大女性朋友,天气渐渐变热,在追求清凉漂亮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