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近日,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召开媒体通气会,对《实施办法》修订出台背景及内容进行解读。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本次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对百姓关注的 出租屋、居民住宅小区等区域亡人火灾多发及电动车辆违规停放充电导致亡人火灾频发等一系列问题,针对性做出多项创新规定,通过靶向施策、精准治理,服务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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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无物业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当前,虽然大部分居民住宅区均已实行物业管理,但仍有部分是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对于这部分居民住宅区,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进行了明确。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黄培云工程师介绍, 首先要明确的是,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并不是没有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了。

黄培云介绍,新修订的《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明确,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其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另外,第八条还明确,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开展群众性的自防自救工作,协助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尤其是新增加了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加强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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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将负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还对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人”提出了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义务。

黄培云介绍,《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细化, 明确物业服务人要及时劝阻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擅自改变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的行为。

同时,《实施办法》明确非居民住宅区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的也应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物业服务人劝阻、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补充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发生变更的,原物业服务人与新物业服务人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交接、配合要求。并明确了物业服务人不履行该职责应由消防和住建部门依照职权查处的法律责任。

从立法层面全面理顺压实物业服务人消防安全职责,强化了对物业服务人消防安全履职情况的监督机制,也为确保各类物业消防安全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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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双方需以书面形式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广东省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核心地区,流动人口多,房屋租赁需求量大。针对房屋出租和承租过程中的消防安全问题,此次《实施办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冯敏莹工程师介绍,《实施办法》这次修订明确并细化了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明确, 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进行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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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停放电动车将处5000元以下罚款

电动车消防安全整治一直是近年来百姓关注的重点。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吴和俊处长介绍,为方便居民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同时确保消防安全,《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 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无法设置或者改造的,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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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违反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羊城晚报、金羊网、羊城派

文字: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付怡 通讯员 粤消宣

编辑:聂粤

校对:邬嘉宏

审核:郑健龙

签发:彭佶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