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
作者:王纪星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核发《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作者:陈克敏
第十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作者:王素娟
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后,发生影响许可条件重大事项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审核批准;其他事项变更,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作者:韩艳芬
第十二条终止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来源:网信高阳
编辑:周游
校对:艾辰
审核: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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