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

作者:王纪星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核发《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

作者:陈克敏

第十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作者:王素娟

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后,发生影响许可条件重大事项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审核批准;其他事项变更,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作者:韩艳芬

第十二条终止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来源:网信高阳

编辑:周游

校对:艾辰

审核: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