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张闻 通讯员 林倩君
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各1件,并依规定向上级法院进行备案。这是佛山中院落实全国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要求、细化案件提级管辖机制后,提级管辖的第一批案件。
在该行政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以异地签章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办理车辆变更登记业务,被行政机关依法驳回办理,由此引发诉讼。经审查,该案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审理结果将对机动车登记工作产生重大影响,佛山中院决定对该案提级审理。
另一起民事案件为涉直播行业合同纠纷,某传媒公司与某网络主播因合作内容及直播利益的分成,产生纠纷。网络直播已然成为新兴产业及热门行业,该案的审理对日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普遍示范意义,符合“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提级标准,佛山中院裁定对该案提级审理。
佛山中院作为改革试点法院,按照最高法院、省法院的工作部署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及时制定改革配套制度规范,完善案件提级、报请提审工作实施细则,规范案件提级、报请提审流程机制,有效发挥中级法院在统一法律适用、加强对下指导方面的职能作用。
下一步,佛山中院将对标上级法院改革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加大对特殊类型案件甄别、完善法律适用问题统一机制、审级衔接监管机制等课题研究,推动各类纠纷分层解决、有效过滤、精准提级,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
(二)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
(三)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
(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应当决定提级管辖。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朱嘉乐
校对 | 李红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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