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争议后,用人单位认为已经发放了价格远超的降温物资,因此不应该补偿没有发放的防暑降温费。那么,法庭会如何判定呢?在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之所以持有这样的观点,认为降温物资可以抵顶防暑降温费,其实就是因为对法律条文不够理解,也不愿意花时间了解,因为法律早就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相关案例中的判决也是清晰而明确的。

2019年夏初,曹女士与青岛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岗位为客房主管。一年多后,因为大的形势不好,客房业务不景气,劳资双方因为工作饱满度及薪酬问题产生不同意见,遂于2020年8月底解除劳动合同

此后,曹女士申请仲裁并获得了部分支持,青大公司不服裁决结果,遂致对簿公堂。

曹女士获得的仲裁裁决支持中,包含欠发的三个月防暑降温费,合计420元。

青大公司对这笔420元的防暑降温费不予认可,理由是在2020年7月至8月份,该公司本着对员工的关怀机制,为曹女士发放了一提两桶崂山红茶和一提两桶崂山绿茶,就价值而言,四桶茶叶的费用远超防暑降温费的金额。

在青大公司看来,茶叶也是降温物资,且其价格远超法律规定的防暑降温费,完全可以抵顶有余。

但是显然法院不是这么看问题的,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从青大公司提交的工资表看,未能体现其已支付防暑降温费,因此,需支付给曹女士欠发的420元防暑降温费。

这样的判决没有什么可争议的,因为山东省的劳动保护办法中早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提供的降温物资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那么酒店行业不存在高温作业环境,属不属于防暑降温补贴的发放范围呢?按照山东省关于防暑降温费的规定,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

由此可知,酒店行业这样的非高温行业也要发放四个月的防暑降温费,不过标准是180元,略低于室外和高温作业岗位。曹女士的案例中之所以防暑降温费的标准是140元,是沿用2021年之前的标准。

需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相关法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对待用人单位是颇为严厉的: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未足额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用人单位在涉及到劳动者利益的问题时,最好还是抽出时间多多了解一下法律,或者聘请专业的律师来处理相关问题,否则,闹出拿实物冲抵降温费这样的笑话事小,不慎触犯法律甚至犯罪,损失可就大了。

文/肖华林

编辑:李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