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作者:汪海丹
第十七条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不得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仪式。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作者:祁倩
第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展教徒。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作者:田薪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起设立的慈善组织在互联网上开展慈善募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作者:刘素祯
第二十条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应当与平台注册用户签订协议,核验注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来源:网信高阳
编辑:周游
校对:艾辰
审核: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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