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型经济犯罪之非法集资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如何防范非法集资涉众型经济犯罪?
诸多疑问
小编用5个案例
来以案释法 解答您的疑惑
01
夫妻联手集资诈骗4个亿
双双获刑
数年前,曾某雯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了公司,自己任董事长,老公曾某翊任总裁。因资金短缺,在公司成立3个月后,开始向社会公开非法集资,并用集资资金投资了诸多项目。然而,广泛的投资并没有为公司带来可观的回报,这些项目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为缓解资金压力,曾某雯在公司专门成立了以非法集资为主的业务拓展部,以房地产开发为名向社会公开集资,月利率2%至6% 不等。最疯狂的时候,竟在公司高管会议上给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下达了融资任务,对内制定年度目标责任状,并制定了介绍融资的奖励办法。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均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通过登报宣传的方式向社会发售购房 VIP 卡进行集资,并承诺购卡资金享受月息 2% 的增值回报。
经查,自公司成立至案发,累计非法集资10亿余元,累计集资人数1670人,实际诈骗金额4.3亿余元,涉及1339人。集资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仅占29.56%,其余均被用于制造公司虚假繁荣的还本付息及购买大量豪车等奢侈消费。曾某雯、曾某翊因非法集资犯罪分别获刑19年、3年。
02
集资诈骗
这位养牛的老板被判了12年
出来混,总是要还的。想要非法集资捞金,先得做好锒铛入狱的心理准备!比如宁乡的这位老板,打着养牛的旗号在湖南、湖北多地非法集资。结果,他先是在湖北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了3年半,刑满之后,最近又被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了12年!
经查,颜某的某畜牧公司以养殖肉牛发展前景好、需要资金扩大规模为由,通过业务员发放传单、组织人员参观等方式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宣传,以月息2分并承诺到期返本的高额回报吸引群众投资。经审计,共向170人吸收资金1798万元,支付利息143万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1654万余元。
颜老板的肉牛项目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2013年12月,颜某找杨某合伙养牛并签了合同,某畜牧公司利用杨某原有的养牛场所养牛。不过,合作之后,这个养殖场并没有扩大,只投资了80万左右,主要是翻新牛棚、打围墙,购买了100来头小牛。翻新之后的这个养殖场,就成了颜某所说的“乡鸿”肉牛养殖基地。颜某曾多次组织投资群众到这里参观,并以扩大规模为由吸引投资。
在吸收资金的过程中,颜某向投资客户隐瞒了公司资金链断裂的事实,谎称吸收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肉牛项目经营;公司部分管理人员使用化名故意隐瞒自己的身份,并在宣传过程中作虚假或夸大宣传。
2016年1月,受骗投资人报案至公安机关。此时,颜某已经被湖北警方抓起来了。原来颜某不仅在长沙非法集资,还在湖南益阳、湖北荆州等地开展“业务”。骗子终究难逃法网,高息诱惑更需自觉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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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无期!
两起十亿级非法集资案件主犯获刑
某地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两起十亿元级非法集资案件,两起案件非法集资分别达10亿和86亿,主犯均被判无期徒刑。
2019年12月,段某等32人因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1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经查,自2011年至2014年,段某先后注册成立数家公司,以个人或公司名义,使用诈骗方法,雇佣管理人员和业务员向5595名社会公众非法集资10亿余元,实际造成3455人2.3亿余元资金无法归还。上述资金大部分被用于借新还旧,维持骗局的还本付息、支付工资、提成及个人挥霍,少部分资金用于炒股和买楼。
2019年12月,熊某等人被法院认定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
经查熊某自1995年开始,先后注册成立多家公司,并通过百雄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全资或控股、参股等出资方式注册成立或参与并控制13家子公司和关联公司。以各公司项目运作需要资金为由,使用诈骗方法,通过各公司高管、员工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向3716名社会公众非法集资86亿余元,造成7.7亿余元无法偿还。
上述非法吸收的资金,除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外,大部分被熊某等人用于归还债务及支付高利息、内部资金拆借及炒股。
两起十亿级大案主犯获无期重刑,彰显了法律对非法集资犯罪重拳打击的决心和零容忍的态度,同时警醒群众,不管多么高大上的公司搞非法集资都不能参与,虚假的繁荣背后必是无底深渊的陷阱。
04
养老公寓让你投钱?
千万要慎重!
某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这样一起集资诈骗案,被告人杨某是某老年服务中心、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某是老年服务中心营销部总经理,二人组织人员大肆进行虚假宣传,以入住养老公寓并许诺高息回报为诱饵,向2586人非法集资1.6亿余元。
杨某、周某是如何掏空老人的“钱袋子”呢?
判决书显示,杨某、周某对社会上不特定的广大老年人公开进行夸大、虚假宣传,借用签订养老服务合同、购买养老服务卡的形式约定借款期限、利率、利息支付方式,服务卡分为体验卡、贵宾卡、铂金卡、至尊卡、钻石卡等不同种类,办卡周期为2至3年,相对应的购卡资金从1万元到14.98万元不等,年利率从4%至14.41%不等。
经司法鉴定,非法集资的1.6亿余元,投入老年公寓项目建设的资金仅4548万余元,其余资金分别用于个人投资消费、支付集资款利息和返利等。在资金链断裂之前,杨某为了应付政府和集资参与人,安排做假账。在杨某授意下,制作了700万元虚假的投资款收据,并在记账凭证上体现为杨某投入公司的股金,还在记账凭证上虚构养老中心尚欠他人300多万元的往来款项。之后,杨某将原始账簿予以隐匿、销毁,掩盖非法集资款的去向。
05
以残疾人为坑害目标
丧尽天良的非法集资案
2016年开始,以包某信为首的某公司以“为扶助残疾人群体搭建网络平台,帮助聋哑人群体实现自主创业,自力更生,实现自我”为幌子,虚假宣传“某资源消费互助理财平台投入少,回报高,是边赚钱边做爱心的公益事业”,通过网上公示、线下推广、忽悠演讲等方式先后推出黄金级(某)、长沙优品、ABC套餐、七优品等理财产品,采取借新还旧的手段,专门针对聋哑人进行非法集资。按照其宣称的返利制度模式,月盈利高达近50%。在该公司的蛊惑、诱骗下,集资参与人投资金额从5000到50000不等,涉及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3万余人向该公司进行了投资,吸收资金6亿余元,集资参与人亏损达1.08亿元。
涉案公司的工作人员来自全国各地的聋哑人,会员缴纳投资款通过各地团队小网头、中网头、大网头收取,再转至公司指定收款账户,可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现金等多种方式,并且每隔一段时间,公司就会更换指定收款账户。集资参与人通过在平台提交提现申请,如果包某等人不想支付提现,平台管理员则利用删除后台提现申请信息并对集资参与人谎称未看到提现申请的方式达到不支付的目的。
非吸犯罪在资金链未断能正常还本付息时,集资参与人都不报案作证,即使公安机关发现线索找到投资人也不配合作证,导致经侦部门不能及时立案侦查。本案中,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已错过了最佳追赃挽损时机,大量资金早已被犯罪团伙挥霍、亏损了,造成投资人资金难以追赃挽损。
近年来
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
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
化解存量、遏制增量、防控变量
取得积极成效
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
湘潭公安提醒各位提高警惕
千万不要落入非法集资陷阱
(转载自湘潭公安在线)
END
微编 | 周思杏
审核 | 彭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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